无障碍 关怀版
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信息>公示公告

城口县人大常委会公告2022〔11〕号

日期: 2022-11-07
字体:

城口县人大常委会

公    告

202211〕号

2022年9月26日,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现予公布,于通过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人大常委会

                                       2022年9月26日



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2022年9月26日在城口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关系改革稳定大局、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及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职权。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情况,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根据县委的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事项;

(四)全县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

(五)推进依法治县,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期规划的修订,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中的部分调整、变更和本级财政年度决算等重大事项;

(七)需要全县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八)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九)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许可对县人大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和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一)设立、合并及撤销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及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四)县人民政府推进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情况;

(五)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情况;

(七)本县国土空间规划;

(八)本县城市建设规划方案的编制、修改、实施情况,以及城市建设管理的重要情况;

(九)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情况;

(十)全县重大改革方案;

(十一)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情况;

(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街道行政区划变更的方案;

(十三)社会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的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十四)县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情况;

(十五)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

(十六)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提出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

(二)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经第一季度主任会议通过后形成年度重大事项议题,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需要作个别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如有临时动议的重大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临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交。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分歧意见;

(四)解决方案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决策参考资料;

(六)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法规对议案、报告的内容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视察或者调查研究,也可以要求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当提出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提议案人。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进行补充论证。

十一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同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组织开展代表活动相结合,邀请相关县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充分听取县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如有需要,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协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论证,全面掌握真实情况。

第十  主任会议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由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的,由其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县人大代表联名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由议案联名人推举其中一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十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机关(机构)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以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印发,通过公报、网络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县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县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 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未作决议、决定的,以审议意见的形式,将会议审议的主要意见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报告结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经表决未获通过的,提请机关不得实施。如需再次表决通过的,提请机关应再进一步充分论证、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对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时间,依照法定程序再次提请审议。

第十  县人大常委会应建立追踪监督机制,采取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评议、专题询问等形式,对通过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决议、决定不力的,按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机关及责任人员,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授权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违法和不良
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