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大常委会
公 告
〔2022〕第6号
《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已经城口县第十八届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于通过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人大常委会
2022年5月26日
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22年5月26日城口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询问人就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向报告机关提出问题,由报告机关负责答复,对报告机关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的对象为“一府一委两院”。专题询问由县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工作流程,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专题询问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具体形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选择重点内容作为专题询问议题,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认为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中的其他议题,以专题询问的方式进行审议。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临时性专题询问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七条 承办专题询问工作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询问议题、应询单位、组织领导、工作分工、方法步骤、前期调研开展、询问会议组织、新闻报道等内容,提请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在专题询问会议召开前2个月,负责承办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专题询问相关事宜告知被询问单位,通知被询问机关按时提交工作报告和作好有关准备工作,并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
第九条 调研结束后,负责承办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根据调研情况拟定询问会会议方案。询问人员以自愿报名与统筹安排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询问的问题以会前拟定询问提纲和会中询问人自由提问的方式安排。询问提纲应在会前向社会公开征集和征求询问人意见基础上统筹确定。
第十条 会议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应召开专题询问工作协调会,安排落实有关具体工作。在专题询问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方案连同工作报告一并送达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主持。与询问工作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接受询问,回答问题。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委托其他相关负责同志到会,回答询问。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可以安排部分公民旁听会议。
第十二条 询问会议应先听取被询问机关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和县人大常委会调研报告,然后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在会议现场面对面,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开展询问。
第十三条 询问时,由会前报名的询问人先行提问,其他询问人应举手示意,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提问。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可以参照询问提纲提问,也可提出其他问题。询问人提出问题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同一内容不得重复提问。
第十四条 回答询问应由“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直接答复或指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单独或共同答复。询问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被询问单位时,以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为主答复,其他有关单位补充答复。被询问人应直接回答提问内容,不得反问、质疑、回避或拒绝回答。
对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回答的询问问题,在被询问人作出说明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答。
第十五条 询问人对答复不清楚和不满意或想再深入了解有关情况的,经主持人同意,可以补充提问,要求和指定其他被询问人员继续答复,被询问机关应予以回答。
第十六条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征得询问人同意后,在专题询问结束7个工作日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答复或提供有关资料,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送达有关询问人。书面答复件应当由被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电子表决或测评表的方式,对报告机关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及回答询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不满意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50%的为不满意单位。测评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公布。
县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对不满意单位启动质询等监督方式。
第十八条 可以参照《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试行)》邀请公民旁听专题询问会议。专题询问会议应全程录音,如有条件可以进行媒体直播。
第十九条 专题询问工作开展过程中,若发现有重大疑难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处理,由主任会议决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对专题询问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理,对需要整改的问题,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被询问机关进行整改。被询问机关应在3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专题询问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被询问单位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实行重点督办。对于整改落实不力的,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题询问情况、满意度测评结果、报告机关整改情况,应及时报告县委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信息中心做好专题询问宣传报道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与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15年4月28日城口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