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大常委会
公 告
〔2022〕第4号
《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办法》已经城口县第十八届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于通过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人大常委会
2022年5月26日
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有关
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办法
(2022年5月26日城口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县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关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促进其依法履职,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试行办法》,结合城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开展、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牵头负责,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县“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报告履职情况的对象(以下统称“履职报告对象”)主要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或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对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履职情况评价。
第五条 报告履职情况分为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履职报告对象应在每年3月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履职情况,在每届内根据安排向县人大常委会口头报告1次履职情况。
在届内第五年的11月任现职时间仍不满1年的,12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第六条 口头报告对象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在制定年初工作计划时提出建议,征求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报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并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并提前告知履职报告对象。
第七条 履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落实县委决策部署情况;
(三)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四)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民情民意》以及县人大常委会批转的群众信访案件的情况;
(五)履行任前表态发言的情况;
(六)牵头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七)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努力方向;
(八)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每年一季度对作口头报告的履职报告对象上年度各方面情况进行调研,采取听取所在单位职工、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了解工作情况,督促高质量完成履职报告,并实事求是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监督对象依法履职、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履职报告对象应在广泛听取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下属单位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撰写履职报告。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履职报告应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履职报告应分别报经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审阅。
第十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履职报告对象将已按规定审阅的履职报告和报告对象任职以来所在单位及本人年度考核情况一并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汇总后,将相关情况送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县人大常委会分管(联系)领导审阅。并将审阅后的材料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连同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调研报告一并分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口头报告应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每个报告人报告时间一般掌握在10分钟左右,听取报告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可以要求报告人到现场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履职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不满意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50%的为不满意档次。测评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监委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履职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相关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工作部机构负责整理,报主任会议同意后,连同测评结果报告县委,并抄送县“一府一委两院”、县委组织部和报告对象。
第十四条 履职报告对象应当认真研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及时整改落实,在一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履职报告对象,应在一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整改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认定方式同本办法第十二条。
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章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履职报告对象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20年5月28日城口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城口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有关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