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大常委会
公 告
〔2022〕第5号
《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已经城口县第十八届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于通过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人大常委会
2022年5月26日
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评议办法
(2022年5月26日城口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评议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工作评议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年度工作评议计划,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的对象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直管部门。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县委重大决策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上级人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四)依法履职尽责和勤政廉洁的情况;
(五)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六)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七)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工作评议分准备、调研、评议、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按照年度工作评议计划,制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负责开展评议前期调查研究工作。调研组由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组成,根据评议内容和实际需要,可以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和驻本县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八条 评议调研时,有关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评议调研的主要程序:
(一)召开单位干部职工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了解被评议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
(二)征求被评议单位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
(三)征求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四)征求县级及以上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的意见,并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条 评议调研结束后,调研组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写出调研报告,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调研报告应当写明调研情况、被评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一条 被评议单位要按照工作评议的内容准备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实事求是,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步工作打算。
第十二条 工作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参加评议调研的人大代表应当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与被评议单位工作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
(二)评议调研组负责人作调研报告;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评议发言;
(四)对被评议单位的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四条 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不满意票超过全体组成人员50%的为不满意单位。测评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十五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评议调研组共同对调研情况及会议评议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评议意见,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交由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整改,并在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七条 收到被评议单位整改报告后,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组织参加评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采取检查、听取汇报等形式,对被评议单位的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应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评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
(二)改进工作情况;
(三)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整改不力或不满意的,责成被评议单位重新限期整改。对拒不落实评议意见、不整改或重新整改后仍不满意的,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九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将评议工作情况向县委作书面报告,同时将评议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对市直管部门的评议结果,书面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测评为不满意单位的,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十章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原2014年4月28日经城口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城口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