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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城口县涉农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 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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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帮助全县业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形成了《城口县涉农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6月14日前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1.电子邮箱:847989924@qq.com

2.联系电话:17783712400

3.通讯地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禹田花园县农业农村委406室  

邮编:405900

附件:《城口县涉农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口县涉农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帮助全县业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总体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企业融资增信基金(以下简称

资增信基金)是指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为涉农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或风险缓释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三条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简称县农业农村委)为融资增信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融资增信基金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四条  融资增信基金的核定、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县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融资增信基金的高效、安全、规范。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按照企业自愿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政府资金增信,政银企共担风险的原则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六条  融资增信基金主要来源于整合各类涉农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和财政专项预算资金。合作银行授信总额度及发放的在贷额不高于融资增信基金账户内实际到位资金的10倍。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开发涉农企业信

用融资产品,建立适应我县涉农企业融资需要的增信措施,提出融资增信基金规模,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

第八条  融资增信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对使用融资增信基金的增信融资行为进行备案审查,对金融机构的增信融资业务进行监督。

第九条  城口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筹集融资增信基金,对融资增信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与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合作开展增信融资业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本县涉农企业开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使用融资增信基金发放的融资余额不低于政府融资增

信基金的10倍;

(三)给予涉农企业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5.2%,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为涉农企业提供部分抵押物进行融资业务;

(五)与融资增信基金的风险分担比例不得低于50%

第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涉农企业或个人可以申请使用融资增信基金提供增信或风险缓释向金融机构融资:

(一)注册地在城口县的涉农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个人具有城口县户籍,其经营项目在城口本地。

(三)自愿向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缴纳企业增信助保金(简称企业增信金)并以企业增信金承担连带风险责任;

(四)经营项目符合《中共城口县委农村工作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实施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城委农组〔2021〕3号)中重点任务的“两种两养”主导产业及经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区域性特色产业;

(五)符合金融机构授信条件要求。

其中:(一)为涉农企业需要满足条件,(二)为个人需要满

足条件,(三)(四)(五)为共性条件。

第十二条  有意愿的金融机构需与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涉农企业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以及与融资增信基金的风险分担比例等,方可办理以融资增信基金提供增信或风险缓释的融资业务。

第十三条  申请以融资增信基金提供增信或风险缓释进行融资的企业,向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缴纳企业增信金的比例为融资额的3%,在金融机构授信审批并经增信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后缴纳,纳入融资增信基金专户统一使用管理。

第四章  基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融资增信基金仅限于为涉农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或风险缓释措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贷款主体责任,加强贷款企业遴选,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进行授信调查、审核和监管。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方可使用融资增信基金提供增信或风险缓释。

第十六条  涉农企业使用融资增信基金提供融资增信或风险缓释,由企业向辖区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分送合作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授信审批后出具《增信贷业务推荐函》报增信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单个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一般涉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单个涉农大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须要求企业提供有效的担保,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抵质押物确认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的50%。

第十八条  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且按时偿还后方可续贷(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第十九条  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收到金融机构《增信贷业务推荐函》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向金融机构回复《增信贷风险代偿备案函》。

第二十条  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出具同意使用融资增信基金为企业融资增信的《增信贷风险代偿备案函》,金融机构方可为企业办理增信融资业务。

第二十一条  涉农企业通过融资增信基金增信而办理的融资业务,其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与产业发展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转贷、职业放贷、置换原有贷款。

第二十二条    当企业发生信用风险时,融资增信基金按以下程

序使用:

(一)当企业融资发生逾期(最长不超过10天),且借款企业仍未足额清偿甲方贷款本息或发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提前到期情况,金融机构应扣除借款人保证金后,须通过司法等多种途径向借款人进行债务追偿,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应积极协助。

(二)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年内,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不能足额清偿逾期贷款本息的,收回资金应扣除双方追索费用后,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偿还后不足部分由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的增信基金、乡镇(街道)、金融机构按照4:1:5承担。金融机构向融资增信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提交《关于使用融资增信金代偿“增信贷”的函》,并附《法院判决书》,融资增信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在收到函告后3个工作日内用融资增信基金履行代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书生效1年后仍未收回企业偿还的贷款本息,则由融资增信管理机构、乡镇(街道)、金融机构三方按照4:1:5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若后续有企业偿还的本息,银行在收到企业清偿款3日内应按照融资增信管理机构、乡镇(街道)、金融机构4:1:5三方风险承担比例将相应资金足额返还增信基金账户。

乡镇(街道)代偿金由增信基金承担。

第二十三条  根据融资增信基金池共担风险、违约担责原则,企业按时还款、无任何不良记录,企业缴纳的企业增信金可在企业正常结清贷款后并扣除代偿分摊金额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若企业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企业缴纳的企业增信金作为违约金扣缴,不予返还。

第二十四条  因情况变化,导致增信融资业务需要取消或调整的,融资增信基金及时清算退出,退出资金原则上用于其它增信融资业务。

第五章   操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涉农企业”业主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贷款申请。

第二十六条  属地审核。所在村(社区)对贷款人的贷款条件及用途计划进行初审后,提交乡镇(街道)再次审核并分送金融机构。

第二十七条  贷款调查。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进行现场调查评估,确定信用等级及贷款额度后向融资增信管理机构出具《增信贷业务推荐函》,融资增信管理机构在收到“推荐函”后3个工作日内复函。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根据融资增信管理机构出具的《“增信贷”风险代偿备案函》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  汇总上报及备案。金融机构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放款汇总情况及贷款合同报融资增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贷款存续期内,承办合作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求,开展贷后跟踪和检查。每季度就获贷企业的贷款用途、企业经营情况、税收情况、贷款规模控制等进行全面反映,并于下季度首月10日前向融资增信管理机构提交上季度贷后监管报告。

第六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未按与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协商一致的规定办理业务的,取消其融资增信基金增信业务办理资格,给融资增信基金造成损失的,还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贷款企业未按申报的融资用途使用资金的,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收回融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贷款企业未按申报的融资用途使用资金或未按期归还贷款的,不得申请财政贷款贴息和担保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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