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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某医院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案

日期: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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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21年5月31日,城口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城口县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转交的《2021年一季度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等信息汇总表》,表中记录城口县某医院漏报患者何某、陈某某、刘某某、崔某某和谢某的传染病疫情信息。6月1日,城口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门诊病历资料发现,2021年1月8日至2月14日何某、陈某某、刘某某和崔某某被诊断为乙肝,2021年2月18日谢某被诊断为肺结核。但现场检查时该医院不能出示上述五位患者的传染病登记表和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该医院院感科负责人郭某称“这几个患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未按规定报告是门诊医生业务量大,漏报了”。

该医院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医院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一)全面履职,加强与疾控部门协作,开拓传染病防治卫生处罚新领域。

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疫情报告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础,

准确的报告信息对于疫情形势的研判、防控措施的采取、政策的调整至关重要。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专业性强,需要执法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时,一方面要能正确判断应当报告的传染病,另一方面要对不同传染病的报告要求和管理方式等了然于胸。而在日常监督工作中,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对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等违法事实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本案中,疾控部门及时提供经核实的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初步锁定了违法对象和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到该医院有针对性的制作现场笔录、制作相关医务人员询问笔录、调取信息系统数据并复印病历资料,足以证明该医院的违法事实,办案效率很高。本案是我县首例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的行政处罚案件,开拓了传染病防治卫生执法新领域,对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行为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二)处罚裁量得当,适用法律准确。

按照《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对该医院违法行为进行违法类型及程度的确认与裁量,对违反的法律条款、裁量条款,裁量理由、处罚条款都进行了详述,依法对违法行为裁量并进行处罚。

三、思考建议

(一)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

早发现、早报告是控制传染病传染源的基础。执法实践发现,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报告传染病,一方面,是思想上对传染病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违法成本低导致不能引起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重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未按规定上报传染病疫情信息仅设定警告的行政处罚,属于剥夺声誉的申诫罚,对于医疗机构约束力不足。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多数都不是政府全额拨款单位,尤其民营医疗机构开办目的更多是追求物质利益,所以对各医疗机构施以财产罚比仅仅施以申诫罚更能达到惩戒目的。所以建议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增加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的违法成本,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完善传染病防控体系。

(二)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

    我国共有法定传染病40种,分为甲、乙、丙三类。不同的传染病病因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不同,法定分类不同、管理要求不同。所以传染病防治监督人员要加强学习,既要具有一定的公共卫生知识,又要熟悉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才能更好的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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