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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某西医诊所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案

日期: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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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7日10时许,城口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监督员在城口县复兴街道进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检查时发现,城口县某西医诊所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卫生监督员对其进行了照相摄像。通过现场查看,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及对该诊所经营者覃某的询问取证,监督执法人员确定了该诊所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二、调查与处理

因该诊所负责人覃某无法出示医疗废物登记记录,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城口县某西医诊所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诊所立即整改。

经支队领导批准同意,监督执法人员对城口县某诊所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0年11月19日下午,承办该案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向该诊所负责人覃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基准CR080A、CR084A)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诊所负责人覃某当场表示对处罚无异议,同时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于2020年11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药店于11月27日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三、法律分析

(一)处罚和规范引导并重,促诊所规范化执业。

本案中该诊所从业人员对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和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不熟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在指出该诊所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同时,仔细讲解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理流程和医疗废物登记需载明的内容。该诊所负责人承认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第一时间进行了整改。

(二)行政处罚的内容合法。

本案符合并具备了行政处罚的所有法律要件:一、城口县某诊所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二、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该诊所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行为;三、实施违法行为的诊所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四、该违法行为是《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应该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本案的处罚程序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本案中,城口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监督执法人员在到达城口县某诊所后,首先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向该诊所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随后对该诊所的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在发现该药店出现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后,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对该诊所负责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现场笔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中,没有与当事人的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故没有执法人员进行回避。调查终结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的规定,在调查终结后,承办该案的执法人员对案情进行了讨论,并报送城口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的负责人,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本案情节并不复杂且其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城口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未进行合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城口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大队的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规定事项,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该药店负责人。

(四)行政处罚合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结合本案,城口县某诊所违反医疗废物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必须接受相应处罚,因此,给予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诊所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是诊所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其主要原因在于管理者自身的传染病防控意识淡薄,对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法律知识不甚了解,没有充分认识到医疗废物安全的重要性和处置不当带来的危害。

针对上述客观情况,我支队的下一步工作是加强对监管对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加大对民营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增强诊所负责人在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意识,积极进行科学的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同时将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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