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机关
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编制,对以城口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以下统称县政府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报告。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一)依法落实主动公开。2020年,县政府机关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89号)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一是强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围绕“六稳”“六保”、优化营商环境、公共卫生、财政预决算、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采购与招投标、安全生产、征地拆迁、价格与收费等内容,全年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务要闻、政府文件、重大决策、便民服务等政府信息共计4891条,其中新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清理并公开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2件。二是制定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围绕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义务教育等25个试点领域,涉及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公安局等14个县政府部门,组织编制《城口县县、乡镇(街道)两级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三是发布政策解读材料。对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政策性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解读信息,其中发布政策解读文件3件。
(二)规范办理依申请公开。2020年,县政府机关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格式模板,开展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培训2次。全年县政府机关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均依法按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率100%。全年,县政府机关没有因信息公开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三)加强政府信息管理。一是印发了《城口县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增进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重要政策措施的理解认同,积极引导社会舆论、管理社会预期,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治理能力。组织有关政策文件起草单位,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电动车管理、城乡医保等解读材料共计3条。二是印发了《城口县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办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便民、高效”和“谁起草、谁认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管理,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年主动公开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15件。三是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材料等,认真开展清理废止工作,县政府分两批废止规范性文件15件。截至2020年底,县政府机关共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102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全部予以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加快推进平台建设。一是完成政府网站集约化试点工作。完成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网站集约整合到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工作任务,初步建成以县政府门户网站为主体,部门和乡镇街道网站为补充的政府网站集群。现运行政府网站1个,开设县级部门、乡镇政府子网页51个;开设政务新媒体40个,其中微信公众号32个、政务微博4个、其他平台政务新媒体4个。二是更新和完善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对县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设置进行了优化调整,全年累计发布信息2183条,年访问量达56.7万余人次,网站信息传播力显著提升。三是规范县长公开信箱管理。全年受理群众来信255件,实现网上答复办结率100%。
(五)全面加强监督保障。一是加大考核力度。印发了《2020年度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实绩指标考核细则》《2020年度县级部门(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实绩指标考核细则》,将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情况作为政务公开考核指标,纳入依法治县工作考核。二是加强业务培训。2020年8月、12月,分别组织全县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具体业务人员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两次,系统全面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规范、公文公开属性认定和政策解读、政府系统公开信箱管理、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和使用等知识,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增强工作本领。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15 |
15 |
102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2 |
0 |
0 |
0 |
0 |
0 |
2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针对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的问题,将组织召开培训会、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法治意识和政务公开业务水平。二是针对公开平台不够规范的问题,认真落实国家和市上关于网站集约化建设工作要求,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三是针对少数单位工作不重视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督查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传导压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2021年,县政府机关将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着力强化主动公开、平台建设、依申请公开等重点工作,有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新成效。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