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城口县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城医保发〔2022〕17号),为了让广大参保群众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此次医疗救助调整的有关政策,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据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4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城府办发〔2022〕16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
二、主要政策调整
(一)救助对象。调整救助对象为以下五大类:
第一类: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第三类:返贫致贫人口。
第四类: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
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二)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特困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其他困难人群按照当年参保筹资文件标准执行;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三)门诊医疗救助标准和限额。特困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和80岁以上老年人,其普通疾病门诊限额为每人每年400元,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除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和8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普通疾病门诊限额为每人每年300元,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内给予80%的比例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四)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和限额。普通疾病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特困人员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取消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普通疾病住院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人.年;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年度救助限额为10万元/人.年,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人.年。规范转诊在市内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60%比例救助。
(五)重特大疾病病种。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肇事肇祸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 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