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城口县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困难群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管理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资助参保)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困难群众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关键环节。也是适应机构改革后职能转变,确保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享受资助渠道畅通,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78号)。
2.《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2015〕174号)。
4.《重庆市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 年)》(渝医保发〔2019〕23号)。
三、主要内容
(一)享受资助参保困难群众范围
1.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在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3.残疾人联合会确认的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
4.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5.医保部门会同民政、扶贫部门确认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民政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
(二)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资助管理
1.资助参保时间
第一阶段:集中参保时间的参保资助。即上年的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该阶段为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资助批量办理。
第二阶段:当年参保时间的参保资助。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的 1月1日起至 6月30日止,该阶段为每月办理。
脱贫攻坚期内(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医保扶贫的农村贫困人口,错过资助参保时间(6月30日)以后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重庆市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医保发〔2019〕23号)规定享受资助。
2.资助参保程序
(1)数据提供:困难群众对象确认部门于集中参保时间开始的上月(即8月)底前,将本部门确认的符合资助条件的人群身份标识,批量提供医保部门,作为集中资助参保对象数据。对9 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新增的资助人群,于每月20日前按月提供医保部门作为当年资助参保对象数据。
(2)实施资助:医保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对困难群众进行身份标识,并实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各乡镇(街道)通过医保系统对确认全额资助的困难群众做好零申报;对按比例资助的困难群体,在扣减当年资助标准后,向困难群众收取自付参保部分金额。税务部门根据传递的身份标识信息生成参保个人应缴费数据进行征收。
资助参保缴费期(9月1日—次年6月30日)截止后,税务部门将系统内有资助标记且已参保的资助人员名单,应资助金额等资助信息分别提交医保、扶贫、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资助参保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助参保部门),资助参保部门分别形成资助汇总表,经医保局确认后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据此将资助资金分别拨付至资助参保部门,再由资助参保部门根据人员分类按原资金渠道向税务部门划缴。
3.事后补助
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施年度的上年9月1日至当年6月 30日期间纳入参保范围的困难群众对象,由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等资助参保部门将数据提供给医保部门,医保部门从系统比对已提前全额缴纳参保费用的困难群众名单,经资助参保部门复核后,由各资助参保部门对这部分人员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资助。
(三)困难群众参加职工医保的资助管理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且未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资助的城乡困难群众,由医保部门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从相关部门提供的困难群众名单中核实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困难群众缴费情况,于当年6月30日前将应资助困难群众参保金额汇总交资助参保部门,资助参保部门根据人员分类按原资金渠道向职工医保基金划拨资助款,医保部门在收到资助款的次月内按规定退还困难群众应享受资助缴费资金到其代缴银行卡账户,并短信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