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报销方式如下: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
1.报销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3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800元/次。
2.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费用一档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按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50%支付。二档参保人在一档基础上提高5%,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提高5%。在使用医疗范围内的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煎药费,报销比例提高10%。住院顺产分娩,定额补助600元;剖宫产及并发症的按照居民普通住院政策报销。
3.封顶限额:一档为8万、二档为12万。
4.大病费用报销(与病种无关):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17833.00元的,由大病保险按60%支付。
5.大病封顶限额:20万。
【文件依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75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 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