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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到的“再生资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生产性废旧金属” 具体指什么?

日期: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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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地膜、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

生产性废旧金属: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政策原文: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再生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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