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划分方案》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城口县需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按照《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城口县实际,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城口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问:《划分方案》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方案适用于城口县葛城街道、复兴街道的建成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
问:《划分方案》的主要成果是什么?
答:《划分方案》以《城口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城府办发〔2023〕75号)划分边界为划定范围,以城口县行政区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和遥感影像为参照,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及实际情况综合划定。
全县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8个,面积1.39km2。
问:《划分方案》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答:《划分方案》共分为适用范围、划分依据、术语和定义、划分原则、划分结果、管理要求和其他事项七大部分。
第一至第四部分分别介绍了《划分方案》的适用范围、划分依据、术语和定义、划分原则。
第五部分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划分结果。划分结果分为2部分,一是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根据相关规则及城口县实际,全县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8个,面积1.39km2。二是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8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均设置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内的建筑施工工地若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第六至第七部分明确了部门监管责任、方案修编程序等保障措施。
方案由城口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5年调整一次;确因城市建设和重大规划实施调整,可申请方案修编并按原程序报批。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原则是什么?
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以强化噪声管理、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划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与声环境功能区有效衔接。0类和1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整体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剔除一定规模的湖库、公园、绿地、空地等用地。
(2)以建成区用地性质、建筑物分类和分类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划定。对于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内用地,剔除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用地,以及一定规模的湖库、公园、绿地、空地等以外的其余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3)把多个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区域划定为一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充分利用行政边界、交通干线(次干线及以上级别)、公园绿地、河流湖泊、自然地形等作为边界。
(4)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划定。
(5)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确定的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6)单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1平方千米,实际划分中可根据管理需求、地形特征或人口密度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问:《划分方案》正式印发后,对噪声监管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后,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监管。部分重点法律法规摘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等情况除外。”
(4)《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除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外,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结束前15日内以及其他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