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延续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审计工作的做法,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内部普遍设有审计机构,配有审计人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恢复国民经济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后,没有设立独立的审计监督机构,审计监督职能由财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和业务管理机构,结合财政管理分别行使。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财政经济工作遭到严重干扰和破坏,结合财政管理开展的审计工作也无法有效运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进,建立独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提上日程。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立在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开启了中国审计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