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具体有以下特征:
一是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等对审计监督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赋予审计机关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推进法治、促进廉政、强化问责、保障发展等职责和任务。
二是独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是全面性。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审计对象和内容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多个领域。
四是专业性。审计的实施需要依赖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审计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专业胜任能力和工作经验,同时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五是及时性。审计具有反应快速的特征。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安排以及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变化的需要,抽调审计力量开展专项审计,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相关信息,供党中央、国务院及时掌握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