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经济责任 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指导下级联席会议的工作,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等。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任。此外,《规定》细化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等环节的主要职责,努力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