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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涉农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申请融资贷款主体及资金使用方向
本办法所称涉农主体含涉农企业和个人种养殖大户。融资资金只能用于申贷涉农主体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与产业发展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转贷、放贷、置换原有贷款。
二、贷款条件
(一)经营场所及项目在城口县境内的涉农主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自愿向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贷款额度3%的企业增信保证金(简称“企业增信金”)并以企业增信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企业按时还款、无任何不良记录,企业缴纳的企业增信金可在企业正常结清贷款后并扣除代偿分摊金额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若企业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企业缴纳的企业增信金作为保证金扣缴。
(三)经营项目符合《中共城口县委农村工作暨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实施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城委农组〔2021〕3号)中重点任务的“两种两养”主导产业及其他区域性特色产业。
(四)符合金融机构授信条件要求。
三、贷款额度
(一)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个。
(二)一般涉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个。
(三)个人种养大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个。
贷款金额30万元以下的,涉农主体可不提供有效担保;贷款金额30万元-100万元(不含)的,涉农主体应提供贷款额度30%的有效担保;贷款金额100万元-200万元(不含)的,涉农主体应提供贷款额度40%的有效担保;贷款金额200万元-500万元(不含)的,涉农主体应提供贷款额度50%的有效担保。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原则上到期按时偿还后可续贷。有续贷需求的,需在贷款到期前30日内由经办银行向县农业农村委提出书面申请(含涉农主体续贷申请、乡镇街道续贷意见、经办银行续贷意见)。
五、贷款利率
根据涉农主体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按照贷款当期人行发布的一年期LPR利率上浮不高于50BP的标准予以放贷。
六、申请流程
(一)有涉农融资增信贷需求的涉农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汇总申请向合作银行申报。银行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涉农主体完成尽职调查和贷前调查,并对涉农主体确定信用等级及贷款额度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涉农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委或县林业局出具《增信贷业务推荐函》。
(二)县农业农村委或林业局在收到“推荐函”经研究决定后3个工作日向合作银行出具《“增信贷”风险补偿备案函》。
(三)合作银行在收到《“增信贷”风险补偿备案函》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与发放。并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放款汇总情况及贷款合同报县农业农村委备案。
七、贷款涉农主体责任
贷款涉农主体未按申报的融资用途使用资金的,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收回融资资金且不得申请财政贷款贴息和担保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
休闲垂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指垂钓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二是指垂钓行为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三是指垂钓的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
2020年7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每年3至6月是鱼类集中繁殖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渔业法>办法》等规定,延续我市禁渔期制度的垂钓管理原则,仍然将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设定为禁渔期,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
每年3月1日0:00至6月30日24:00
我县的乡村特色产业主要包含城口山地鸡、城口老腊肉、中药材、食用菌等优势特色产业,中蜂、茶叶、草食牲畜、冷水鱼等区域性特色产业。
(一)识别认定程序。针对通过农户自主申报、干部走访排查、部门筛查预警以及媒体反馈曝光、群众信访等渠道发现的可能存在返贫风险的对象,应及时按照“农户申请、入户核实、村级评议(公示)、乡镇(街道)联合审核、县级审定”五步流程,开展识别认定。
第一步:农户申请。农户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含在线申报),签字按手印,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对开展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核查授权。农户授权后,乡镇(街道)民政办按照相关规定通过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对申请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干部排查和部门筛查预警发现的对象,由村(社区)干部或驻村干部指导农户提交申请。
第二步:入户核实。村组干部和驻村干部等按照“两人同行”原则,及时组织开展入户核实,采集相关信息(采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导出表)。
第三步:村级评议(公示)。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村民代表、监督人员、村组干部、驻村干部等,对入户核实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政务公示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到期后,将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上报乡镇(街道)审核。
第四步:乡镇(街道)联合审核。对村级公示无异议的名单,乡镇(街道)组织住建、医疗、教育、水利等部门人员联合审核,并报县级审定。
第五步:县级审定。县级将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拟纳入名单,通过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重庆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平台等,按照相关部门规定工作流程,与公安、财政、民政、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核验是否有财政供养人员、是否有商品房、是否有享受型车辆、是否经商办企业、是否有大额存款等,并将疑似问题户反馈乡镇(街道)核实。核验审定后,将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名单反馈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将监测对象名单在各自行政村(社区)公告,并及时组织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核实确定,并向申请人反馈相关情况。
(二)风险消除程序。对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应当标注“风险消除”。对纳入监测的对象,原则上监测帮扶半年以上才能标注“消除风险”。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持续稳定、“三保障”指标持续巩固的监测对象,在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并不再进行监测帮扶;对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的监测对象,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待风险稳定消除后再标注“风险消除”;对整户丧劳或无劳动能力的,暂不消除风险,长期跟踪监测,并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
风险消除按照“怎么进怎么出”的原则,实行“村(社区)提名、入户核实、村级评议(公示)、乡镇(街道)联合审核、县级审定”五步流程。村(社区)支“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驻村干部对本村(社区)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风险专题研判,优化完善帮扶工作方案。
(一)监测对象。全县农村人口(含易地扶贫搬迁及同步搬迁等已转为城镇户籍但没有享受到城镇居民相关保障措施的人口)中,以家庭为单位,监测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重点监测其收入支出状况、“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状况等。重点关注有大病重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口等特殊群体的家庭。
监测对象家庭成员原则上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人口为参考,对“户在人不在”“人在户不在”的情况,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
(二)监测范围。2021年以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000元(参考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的家庭为监测范围,今后年度综合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标准等因素每年调整。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监测,特殊情况由村民代表会议组织评议认定。
1.家庭成员拥有享受型用车、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
2.家庭成员拥有商品房,或高标准修建新房、装修现有住房(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国家统征拆迁房屋)的;
3.家庭成员有正式编制的财政供养人员、村四职干部(有重大返致贫风险等情况除外)的;
4.家庭成员办有或投资企业,长期雇用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正常经营纳税的;
5.家庭成员有大额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
城口县“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是根据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开展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渝乡振发〔2021〕15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的,关于提高脱贫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就业增收,加快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补助受益对象。为我县农村建档立卡脱贫户家庭(以下简称脱贫户家庭)、监测对象户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脱贫户家庭。监测对象户家庭,是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登记在册,且没有被标注为“风险消除”家庭。监测对象户在开学之日未被标注“风险消除”的,享受补助政策,在开学之日已被标注“风险消除”的,不再享受补助政策。
(二)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发放,每期1500元)。脱贫户、监测对象户中接受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如享受了“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学费资助(即最高8000元学费资助)”等重庆地方政府资助政策的,不同时享受“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三)申报程序。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雨露计划中高职资助审批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学生本人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2.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3.市外、县外就读学生还需提供就读证明或学信网学籍报告)。以上资料经村委会初审并将村级审核符合条件的名单在村级公示5天后,交由乡镇统一汇总审核报县教委、县乡村振兴局进行终审确定最终补助对象并在城口县人民政府官网、城口县乡村振兴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按照报账程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学生或家庭成员银行账户。
1.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2.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3.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1.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2.登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产品主要生产基地均在城口县内;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内申请者参照执行。
3.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4.产品获得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质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或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庆名牌农产品、重庆老字号、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特优新农产品、富硒农产品等称号,并在有效期内;或者获得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认证的产品。
5.有健全的质量控制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6.生产经营已满三年,且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其它不良诚信记录。
7.生产企业应在国家或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完成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并开展追溯管理。
(一)种植业:
1.粮油作物产地面积500亩(含)以上;
2.露地蔬菜(水果)产地面积200亩(含)以上,设施蔬菜(水果)产地面积100亩(含)以上;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地、省级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内集群化发展的蔬菜(水果)申请人,露地蔬菜(水果)产地面积100亩(含)以上;设施蔬菜(水果)产地面积50亩(含)以上;
3.茶叶产地面积100亩(含)以上;
4.土壤栽培食用菌产地面积50亩(含)以上;基质栽培食用菌50万袋(含)以上;
(二)养殖业:
1.肉牛年出栏量或奶牛年存栏量500头(含)以上;
2.肉羊年出栏量2000头(含)以上;
3.生猪年出栏量2000头(含)以上;
4.肉禽年出栏量或蛋禽年存栏量10000只(含)以上;
5.鱼、虾等水产品湖泊、水库养殖面积500亩(含)以上;养殖池塘(含稻田养殖、荷塘养殖等)面积200亩(含)以上。
农村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效力。
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八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主体是承包农户,其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是否流转、流转的方式和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地,但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和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为土地出租(转包)、入股。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减少合同纠纷隐患,建议流转双方在流转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指导下,签订的规范的流转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