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继承。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经营管理权,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和身份属性,决定了其不具有可继承性。二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范围。同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的规定,若农户内的成员全部消亡,该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灭失,该户的承包土地就收回集体。若土地承包农户内的部分成员消亡,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继续生存农户内家庭成员平等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