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低保申请后,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后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照材料申查、随机抽查、集体审议后,提出审核确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