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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低保申请后,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后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按照材料申查、随机抽查、集体审议后,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答: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自治县 )民政局申请救助。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同时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调查、审核、公示的基础上,作出审批意见。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及时补齐登记事由情况等相关手续。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养老材料后,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并组织民主评议,并进行公示。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县民政局。
三、审批。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标准。90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岁每人每月500元。
《城口县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明确:“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162号)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29号),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50%。”及《关于明确公办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民〔2021〕208号)要求:“为深化养老服务改革,提高公办养老服务设施保障效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提升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水平。”按照市、县文件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我县要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公建民营改革。
二、文件主要内容
《城口县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八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公建民营基本原则。《办法》规定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一是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优先保障政府托底对象和经济困难老年人需求基础上,向有需求的失能或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二是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防止资产流失;要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是加强政策引导,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立足吸引先进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质服务资本,科学设置公建民营的条件和形式,化解养老机构运营初期和设施设备大修的资金压力,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四是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
(二)公建民营组织实施主体。县属养老机构由县民政局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所属敬老院在县民政局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三)公建民营品牌机构连锁运营。品牌机构连锁运营是指为促进本地区养老服务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和品牌扶持培育,以民办非企业法人形式承接公建养老机构开展运营活动的公建民营模式。
(四)公建民营机构责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县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还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品牌推广等职能。乡镇、街道所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拓展服务范围,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做好托底养老的基础上,指导辖区及周边社区养老服务站、村级互助养老服务点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五)公建民营监督管理。县民政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每年对机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
三、关键词和专业名词解释
1.公办养老服务设施:是指由政府出资兴办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机构或新建尚未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设施。
2.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租赁、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出资兴办、购置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或新建尚未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设施交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的运营模式。
3.政府供养对象:是指特困供养人员以及政府兜底保障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
《城口县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内容解读
(一)主动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提升群众获得感的需要。“十四五”时期,是我市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落实“两地”“两高”目标,全力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县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建设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创建“两山”“两化”先行示范区,建成渝川陕合作门户的关键时期。在这一关键时期,如何兜牢兜紧最底线的民生保障,强化最基本的社会服务,推进最基础的社会治理和最悠久的专项行政管理事关百姓的获得感,事关一隅大局,需要一个全面的指导规划,为民政工作勾画蓝图。
(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为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指示精神在城口落地见效,我县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系统总结当前发展的成果和问题,全面把握发展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集中攻关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突出时代性指导性实践性。同时,出台《“十四五”规划》,也是巩固民政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要。
(三)细化上级“十四五”规划的需要。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为切实履行好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不断增进民生福祉,提升社会建设水平。依据《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城口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县委、县政府对我县民政事业的发展定位,结合全县民政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必要编制我县民政事业“十四五”规划。
二、《规划(送审稿)》的形成过程
2020年8月,县民政局即启动了民政“十四五”规划的起草工作,成立了规划编制项目组,聘请了重庆大学专家组作为咨询团队。在上级“十四五”规划未发布期间,项目组根据当前我县民政“十三五”规划完成情况、民政工作存在的问题、民政“十四五”规划的初步设想、2020年全市民政工作务虚会议精神以及民政部、重庆市的最新政策文件和指导意见,于11月底完成了民政“十四五”规划的初稿。此后各业务科室、下属单位以及重庆大学专家组对初稿不断进行完善,持续关注相应业务板块的最新政策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规划中融入了陆续发布的国家层面、重庆市以及城口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对民政工作的要求,规划编制项目组先后召开相关会议10余次,最终于2021年4月市民政局《重庆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下发后,严格对标市级相关要求,结合城口实际形成了《规划》。
(一)“十三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回顾。《规划》主要从民政兜底助力脱贫、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基层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水平、民政自身能力建设等六个方面全面总结了“十三五”期间民政事业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十三五”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规划》就“十三五”期间城口民政在全国、全市、全县发展的大环境下面临的机遇进行了分析,也从经济、社会、群众需求、区域发展短板上就未来五年民政事业发展的挑战进行分析。
(四)“十四五”时期主要任务。《规划》就“十四五”时期城口民政事业的11大任务进行了规划预期,分别为: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完善儿童福利体系、推广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规范进行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殡葬服务、基本社会服务、民政服务能力。主要任务基本覆盖民政领域所有业务。
民政惠民济困保是为提高困难群众的风险抵御能力,减少困难群众在遭遇意外、疾病、升学等造成的生活负担,在现有的社会救助方式的基础上,面向重点民政救助对象和部分优抚对象推出的一款政保类商业保险。
参保对象为当年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5类。参保对象有交叉重叠的,不重复参保。
参保标准为120元/人.年。首次参保以参保当月的在册对象为基数,动态参保人数以每月新增的5类对象数为准,由各区县将名单提供给保险公司及时参保。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并由供养服务机构与入住特困人员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发放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扔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捐募以及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要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 人养老材料后,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并组织民主评议,并进行公示。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县民政局。
三、审批。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首先,在现行制度下,享受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的必备条件是具有本县户籍。
1.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要符合相关规定(比如,拥有机动车辆、拥有商业门面或店铺、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低保标准12倍的……这些都视为财产超标,不符合规定);三是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比如,三年内购房或建房、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或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以上学费的学校就读等。这些都视为消费支出超标,不符合规定)。
2.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了,但是家庭因学因病支出大,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吗?
在家庭财产和家庭消费支出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前提下,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因为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或长期瘫痪在床需专人护理、子女在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长期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家庭收入在短期内(一般情况下以半年时间进行界定)不会发生较大变化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可以申请低保。
其具体核算认定方法是: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治疗自负医疗费用、基本护理费(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或学费后(学费按学期计算),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可以享受低保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