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以保护、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为目的可以进行人工繁育活动。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许可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三)申请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说明;
(四)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五)陆生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六)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监控设施、医疗设施、隔离墙(网)等图片、面积、规格、安全性及陆生野生动物饲料来源等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