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轮退耕还林生态林接续补助,为进一步保障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国家列出专项资金,对上一轮退耕还林生态林进行接续补助,补助标准为20元/亩/年,连续补助5年,申报2000-2006年,7年间实施的退耕还林生态林。
第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补助标准为125元/亩,连续补助8年。
新一轮退耕还林对退耕还林户现金补助1200元/亩,分3次发放,即第1年500元/亩、第3年300元/亩、第5年400元/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国家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确定补助标准、兑现次数及数额。种苗造林费300元/亩,在退耕还林后第1年下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