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要求,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