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为便于全县工业企业广泛知晓《管理办法》内容,正确理解申报,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帮助全县工业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该办法已征求且吸纳有关单位的建议和意见,并经县政府审定。2022年6月8日,由城口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城口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城口县支行联合印发了《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城经信委发〔2022〕38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成立城口县工业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法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县经济信息委(由县经济信息委代章),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风险补偿金来源和管理
1.风险补偿金来源:风险补偿资金池由企业提供的抵押物或担保和县财政注入补偿资金组成。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先行提供有效抵押物或担保,抵押比率按贷款额度确定。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余额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池的10倍。
2.风险补偿金管理:由绿源公司在指定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县财政局注入的资金,该账户性质为风险补偿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仅限于提供“流动性信用贷”业务的风险代偿;账户内资金的提取和支用须经领导小组审批。
3.风险补偿金代偿:政府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6:4承担流动性信用贷损失。当企业逾期流动性信用贷款时,由经办银行按规定进行债务追偿,经法院执行程序终结后,企业确因无偿还能力造成的贷款损失,15个工作日内由经办银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代偿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绿源公司按照6:4风险比例,将政府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继续做好贷款追偿和不良资产处置,并对贷款清收及处置资产收回的资金进行据实清算,按风险补偿资金分担比例退还县财政局指定账户。
4.风险补偿资金退出:企业单笔贷款到期后,不再需要贷款的,在归还贷款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绿源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收回经办银行专户中对应金额的风险补偿资金。
5.风险补偿资金发生风险:当合作银行承贷的“流动性信用贷”不良贷款率达到3%时,暂停与该银行新增信用贷的合作,待风险解除后,再开展新增信用贷工作。当风险补偿金使用达到2000万元时,停止所有银行新增信用贷的合作,并逐步退出所有银行的信用贷增信。
6.信用贷合作终止:绿源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与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结算,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绿源公司2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余额一次性退回县财政局。
(三)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1.贷款条件。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信用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工业企业,贷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无涉黑涉恶、参与高利贷、偷逃税、失信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行为。
2.贷款额度。单户企业“流动性信用贷”额度原则上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提供有效担保。100万元≤贷款金额<500万元,企业应提供贷款额度20%的有效担保。500万元≤贷款金额<1000万元,企业应提供贷款额度30%的有效担保。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企业,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企业应提供贷款额度30%的有效担保。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按时偿还后可续贷,续贷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有续贷需求的企业,需在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县经济信息委书面申请,由企业提出是否续贷的申请,连同经办银行的续贷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续贷、续贷方式、续贷金额、续贷期限、需要部门配合出具的资料清单等)送行业主管部门。
4.贷款利率。根据贷款企业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上浮不超过30%。
5.还款方式。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三、贷后管理
合作的放款银行按其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跟踪和检查。每季度末由放款银行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绿源公司配合,就获贷企业的流动性信用贷贷款用途、企业经营情况、税收情况、市场发展方向、贷款规模控制等进行全面反映,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发现紧急异常情况,各银行及配合单位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