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在申请入库的上一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同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1名以上。
2.R&D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重≥10%。
3.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拥有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4.上一年度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
5.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获得过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6.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7.主导或参与制(修)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办理程序:1.自我评价。企业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自主评价后判断是否符合科技型企业入库条件。2.申请入库。企业登陆企业系统填写基本信息和所需数据信息,上传相关生产经营证照和证明材料,并提供企业诚信承诺书。3.审核推荐。区县科技部门对企业提交的信息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至市科技局,推荐入库企业系统。4.入库备案。市科技局对区县科技部门推荐入库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企业系统备案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