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什么是政府投资项目?
答: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由政府通过财政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或是采用其他融资方式投资兴建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不存在投资额度门槛,凡是在上述范围内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多少,都应算作政府投资项目。

问3:老百姓如何做才能抵消平日制造碳排放。
答:
多种植物是抵消我们平日制造碳排放的唯一方法。研究发现,一棵树生长40 年,平均每年可吸收465kg 二氧化碳,平均每天吸收1.27kg 的二氧化碳。我们要尽量多地在居住环境中制造绿色。阳台上的“植物园”,可为家庭贡献新鲜的氧气并吸收部分二氧化碳。
问:废电池乱丢对人体可能造成什么危害
答:
废旧电池主要有毒物质:铅,汞,镉。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初步整理参考,铅在2B类致癌物清单中。汞常温下即可蒸发,汞蒸气和汞的化合物多有剧毒(慢性)。镉会对呼吸道产生刺激,长期暴露会造成嗅觉丧失症、牙龈黄斑或渐成黄圈,镉化合物不易被肠道吸收,但可经呼吸被体内吸收,积存于肝或肾脏造成危害,尤以对肾脏损害最为明显。还可导致骨质疏松和软化。
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否作为项目批复的前置要件?
答: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问:如何理解《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合同估算价”?
答: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问:施工图预算能不能超过概算?
答:
按照《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9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此,施工图预算不能超过概算。概算批复后,项目法人还将开展施工图设计和招标,进一步细化单项费用。每个单项的预算原则上不应超过概算投资,才能确保投资总额在批复概算范围内
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但是达不到10%及以上的时候,是否需要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答: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但是达不到10%及以上的时候,一般不需要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需要说明超出部分原因,并对资金筹措提出相应方案。
问:项目前期工作是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精神,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三)招标代理费。(四)工程监理费。(五)环境影响咨询费。
问: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的限额是多少?
答:
1.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限额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限额以下项目按城府办发〔2020〕157号执行。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经财政预算投资评审,并以财政预算投资评审报告金额作为政府采购
最高限价。未达到公开招标的按城财发〔2021〕112号执行。
问: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有效期?
答:
1.核准批复有效期: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31号)相关规定,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2.备案项目批复有效期:按照《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第十五条规定: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问:社会投资备案项目如何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可通过渝快办(城口县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qxzz/ckx/)网上办理,将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通过渝快办系统填报,项目备案机关收到以上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