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有效期?
答:
1.核准批复有效期: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31号)相关规定,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2.备案项目批复有效期:按照《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第十五条规定: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