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城口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划分方案》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城口县需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按照《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2023〕1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城口县实际,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城口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二、划分范围及成果
《划分方案》以《城口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城府办发〔2023〕75号)划分边界为划定范围,以城口县行政区边界、国土空间规划和遥感影像为参照,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及实际情况综合划定。
全县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8个,面积1.39km2,详见图1。
图1 城口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分布图
三、《划分方案》主要内容
《划分方案》共分为适用范围、划分依据、术语和定义、划分原则、划分结果、管理要求和其他事项七大部分。
第一至第四部分分别介绍了《划分方案》的适用范围、划分依据、术语和定义、划分原则。
第五部分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划分结果。划分结果分为2部分,一是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根据相关规则及城口县实际,全县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8个,面积1.39km2。二是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8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均设置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内的建筑施工工地若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第六至第七部分明确了部门监管责任、方案修编程序等保障措施。
方案由城口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5年调整一次;确因城市建设和重大规划实施调整,可申请方案修编并按原程序报批。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