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内容,现就《通告》作如下解读:
一、依据
本《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城口县辖区内。
三、发布原因
近期全市高温天气多地红色预警,我县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已达4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加之中元节即将到来,祭奠扫墓、燃放烟花爆竹、进山入林旅游等野外活动日渐频繁,野外用火增多,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形势进入酷暑中最严峻时期。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严防森林火灾,特发布本《通告》。
四、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分为禁火期、禁火区、禁止事项、法律责任四个部分。
(一)森林禁火期
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0月10日。
(二)森林禁火区
城口县所有林区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1.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2.严禁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祭祀用火;
3.严禁吸烟、野炊、烧烤、打火把、烧蜂窝、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
4.严禁烧荒、烧桔杆、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
5.严禁未经许可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6.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活动。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五)各乡镇(街道)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加大巡护力度,严格用火管控,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开展扑救等工作。
(六)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负有经营(管护)范围内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坚决消除。
(七)违反本禁火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一旦发现森林火情或违规用火行为,应立即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九)报警电话:023-59223366,023-59222355。
本《通告》由城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读。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