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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政策解读

日期:2024-08-15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内容,现就《通告》作如下解读:

依据

本《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城口县辖区内。

三、发布原因

近期全市高温天气多地红色预警,我县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已达4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加之中元节即将到来,祭奠扫墓、燃放烟花爆竹、进山入林旅游等野外活动日渐频繁,野外用火增多,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形势进入酷暑中最严峻时期。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严防森林火灾,特发布本《通告》。

、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分为禁火期、禁火区、禁止事项、法律责任四个部分。

(一)森林禁火期

2024725日至20241010日。

(二)森林禁火区

城口县所有林区及距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内容

1.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2.严禁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祭祀用火;

3.严禁吸烟、野炊、烧烤、打火把、烧蜂窝、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

4.严禁烧荒、烧桔杆、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

5.严禁未经许可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6.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活动。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

(五)各乡镇(街道)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加大巡护力度,严格用火管控,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组织开展扑救等工作。

(六)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负有经营(管护)范围内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坚决消除。

(七)违反本禁火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一旦发现森林火情或违规用火行为,应立即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九)报警电话:023-59223366023-59222355

本《通告》由城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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