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对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城口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经城口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4月2日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城口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包含总则、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六章三十一条。一是总则,主要包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定义、适用范围、管理目标、管理原则;二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分拣中心和回收站点设置;三是经营管理,主要包括注册登记、经营场所核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备案及登记、经营过程管理、消防安全、场地管理、排污管理、赃物或赃物嫌疑物品处理、禁止回收物品、禁止回收行为、取缔处理等;四是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街道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面的监管职责;五是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企业)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管理、赃物或赃物嫌疑物品处理及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追责等;六是附则,主要是办法的实施时间。
三、核心举措
《城口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重点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由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和回收站点形成的组织体系和由资金流、信息流、物流、商流等形成的经营体系构成。全县规划设置综合性回收分拣中心1个,集合多品类的集散。按照“便于购销,保护环境”的原则,设置固定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站点。
四、适用对象
《城口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在城口县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五、执行标准
《城口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公开公平公正,县商务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共享,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符合环境污染的防治要求,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兼营报废汽车拆解业务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取得报废汽车拆解资质,新建再生资源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取得建设许可。
六、名词解释
再生资源: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地膜、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从事再生资源的收购、储存、分拣、打包、销售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