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县国土房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牵头起草了《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城府办发〔2016〕14号),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管理。
二、起草过程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县第十六届人民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通知》的颁布,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行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暂行办法》的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
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43号)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3条。
1.第1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2.第2条,分别对县国土房管局、县土地整治流转中心和重庆瑞欣土地整治有限公司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
3.第3—9条,阐述了项目资金包括的内容、支出范围、使用和管理。
4.第10条,阐述了灾毁耕地修复整治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5.第11条,明确了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的职能职责。
6.第12—13条,为《通知》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