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决策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规范我县住房保障秩序,依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0〕61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2017〕943号)等规定,2017年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现对《通知》作如下解读。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职能。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属单位为县国土房管局,房源(含非住宅)由县国土房管局统一管理。
(二)全面落实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轨运行政策。规定公租房和廉租房房源实行并轨运行。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剩余房源用于保障农村和城镇住房困难群众、无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
(三)严把资格审查关。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制度。对已纳入住房保障的对象,进行年度动态核查,对存在转租行为和不符合保障的对象取消其租赁资格并限期腾退房屋。逐步建立诚信档案,对有不诚信行为记录在案的住房保障对象,不得重新保障。
(四)规范租金收缴、使用和维修管理。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力度,租金收入要严格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专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及维修。管理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应按照“高效及时、先报后修、应修尽修”的原则。
(五)加强业管理、完善小区设施,建立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和信息化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所在乡镇(街道)及社区要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将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社区管理,管理机构联合县财政局对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社区化管理适当补助。同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联合多部门构建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
三、权属单位变更
2019年县机构改革之后,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权属划转到县住房城乡建委住房保障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