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加强城乡生活污水治理是统筹城乡环境治理的重要方面,也是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要手段。《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1〕264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2022年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2〕73号)文件要求,各区县应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并印发实施。为加强我县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结合市级任务要求,在充分调研我县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后,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城口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在全面调研我县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按照“责权清晰、程序规范、保障有效”的原则,从职责分工、建设管理、运行管理、资金保障、监督考核等五大方面制定了本《办法》,共7个章节、33条具体内容。
(一)明确部门、乡镇(街道)、运营单位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城乡建委对全县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施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运行养护管理;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监督、运维管理;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将园区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一并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运营单位是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责任主体,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养护、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二)明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建设过程中的全过程管理规定。在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基础上,建设过程中要求属地乡镇(街道)全程参与,竣工验收需接受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监督检查。
(三)明确乡镇(街道)和运营单位的运维职责和运维程序。乡镇(街道)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对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四)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站)、管网、泵站)经费保障、监督考核进行规定。将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生态环境局对污水处理厂(站)实施监督性监测和执法检查,县住房城乡建委定期开展污水处理厂(站)运营情况监督检查,未尽到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文件的关键词解释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及其配套管网等附属设施。
运营单位:是指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负有主体责任的单位。有合同(协议)或者相关文件明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单位的,第三方运营单位为运营单位,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养护、管理;无合同(协议)或者相关文件明确第三方运营单位的,属地乡镇(街道、管委会)为运营单位,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养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