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怀版
您的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14-10-30
字体: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我县建设领域技术进步和创新,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通知》(城府办发〔2014179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暂行)》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

《重庆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

三、政策的适用时间和范围

2014111日起,凡县城规划区内和已建搅拌站控制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都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凡原来建成的集中自拌混凝土搅拌站,在其目前正实施的项目竣工后,自行终止使用。

四、主要要求

1.属特种类型混凝土且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或者因施工环境及抢险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或业主须会同施工企业向县城乡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城乡建委批准后,方可现场搅拌。未经县城乡建委核查、审批同意,任何部门、单位、企业或个人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业务,不得自备自租设施在城区和施工作业现场搅拌混凝土。

2.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定期接受有关部门指导和检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在相应的等级范围内生产和提供预拌混凝土。

3.加强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项目监管,按规定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要在投资计划、编制预算、组织招标、设计和施工等环节中明确标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环节应予严格把关。

4.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及泵车应保持车身清洁,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运行条件,防止污染城市环境。

五、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通知》中分别对生产企业资质审批、合理定价、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做了管理规定,根据各部门职能,分别就县城乡建委、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政策原文: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通知

违法和不良
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