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制定《城口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强化绿地管控、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保证,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监管职责和城市绿化划定及调整等。
(一)关于城市绿线的定义。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绿线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二)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规定“县城规划区内绿线划定及园林绿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使用本办法。”
(三)关于城市绿线监管职责。第四条规定“县规划和县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绿线及绿地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市园林、规划等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县城绿地、 服从县城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县城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四)关于城市绿线区域划定。第六条规定“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二)县城规划区内的沟壑等县城生态控制区域:(三)县城规划区内的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对县城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五)关于城市绿线划定方式。第七至第十条明确了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规划需确定的绿线要求,批准的绿线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对各类绿地登记造成,建立数据库实施数据的动态管理。
(六)关于城市绿线调整。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县城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征得原划定和批准机关同意。”
(七)关于城市绿线管控和临时占用。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县城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在县城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县城绿线范围内绿化用地的,应当制定保护恢复绿地方案,报县城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向县城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县规划和县城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落实补偿责任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占用。”
(八)关于绿化建设工程。第十三条规定“配套建设绿地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县规划和县城绿化主管部门联合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不符合绿地设计方案的,县规划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建设单位应根据县城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完成易地绿化建设任务。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达不到绿地建设标准也无法实施易地绿化的,经县城绿化主管部门同意,交纳易地绿化费。”
(九)关于禁止行为和管线设施要求。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县城绿线范围内进行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县城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县城绿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第十七条规定“县城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符合绿化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绿化效果。”
(十)关于监督和处罚。第十八条规定“县规划和县城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县城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县城规划区内县城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2018年9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