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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 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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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3号)文件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目的意义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健全、完善的《认定办法》,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三、主要内容

《城口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共六章十八条,分别是总则、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附则,主要是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条件。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成员。一是明确申请人应具有本县户籍(因2010年《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4号)实施过程中,户籍迁出本县的政策性农转城在渝人口,本县有承包土地且以承包土地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本县居民户)。二是家庭成员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成员,即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三是特殊情形的认定: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二)家庭收入。一是基本定义。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月人均收入应当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具体内容。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收入。三是明确了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老党员定期补助,高龄老人营养补助,精减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求职补助;政府及有关单位颁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基础养老金,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种教育救助金、住房救助金、就业救助金、救灾救助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节日慰问款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家庭财产。一是基本定义。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银行存款、储蓄性保险、有价证券、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房屋等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二是排除性条件。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三是综合确认。家庭财产采取实名认定,根据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和实际拥有情况确认。

(四)家庭消费支出。一是基本定义。家庭消费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的消费支出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消费支出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认定。二是排除性条件。家庭消费支出有以下情形的,不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按揭或全款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排危、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除外);无正当理由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费总额占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上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义务教育阶段缴纳超过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的;应计入家庭消费支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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