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文件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牢固树立“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理念,有效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综合救助效应,本着“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原则,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以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主要内容
《通知》对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救助对象及类别、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分别进行了明确。
(一)工作目标及基本原则
1.工作目标。依托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统一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窗口,统筹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统一受理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和申请人难以确定管理部门的救助申请,明确部门职责及分办、转交、转送、转办、转介流程和办理时限,建立化解困难群众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时间要求为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县级和乡镇(街道)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建设;2015年6月底前完成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救助网络建设。
2.基本原则。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及类别
1.最低生活保障。对具有本县居民户口、在我县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保障。
2.特困救助。对具有本县居民户口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和符合条件的困境家庭儿童等特困人员给予救助。
3.自然灾害救助。对具有本县居民户口的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4.医疗救助。对具有本县居民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重度残疾人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救助。
5.教育救助。对具有本县居民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具有本县居民户口的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救助。
6.住房救助。对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家庭人均收入在低收入标准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家庭,给予救助。
7.就业救助。具有本县居民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办法,给予救助。
8.临时救助。对在我县居住的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
9.流浪、乞讨救助。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工作流程
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分类登记、分类处置、意见反馈四个方面的工作流程。在分类处置环节中,对特殊情况的办理程序进行了明确: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均不能解决的,或对救助内容及救助责任部门存在争议的,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相关部门反馈意见,交由县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协调会议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四)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社会救助职责;二是落实救助工作人员和经费;三是严把救助政策口径;四是强化社会救助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