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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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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要求,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2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区县(自治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1397号)和《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能力建设的通知》(城府办发〔2013223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全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二、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科学、准确确定社会救助对象,强化对申请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的核对,严防、严查、严禁混保、骗保行为,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公正性,提高社会救助政策执行的公信力。

三、主要内容

凡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困难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的居民,其家庭经济状况均应参照《城口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城府办发〔201327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核对。

(一)核对内容

1.家庭收入。工薪收入:包括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经营性收入:包括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所得税的缴纳;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的收益;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取得赠与、补偿、赔偿。

2.家庭财产。实物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货币财产包括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务情况。

(二)核对方式

通过核对信息系统平台,由县民政局将所需核对的对象姓名或身份证号导入系统,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交通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市公积金城口分中心等部门通过比对系统将本部门应提供的信息按模板上传至服务器,通过系统比对操作后生成比对结果,再与申请家庭申报的材料进行核对,得出核对结果。

(三)核对流程

县民政局负责与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交换和比对,并所有反馈信息进行汇总,得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结果,再根据救助条件,决定是否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救助对象应书面告知。

(四)信息数据提供时间

县人力社保局在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数据;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在每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的10日前提供上季度数据;县财政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在每年7月、次年110日前提供前半年数据;市公积金城口分中心在每年110日前提供上年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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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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