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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的通告》政策解读

日期: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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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行业治理部署要求,聚焦人民群众重点关注领域,进一步加大我县非法营运行为打击力度,规范运输经营行为,净化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载客营运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依法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

  二、通告主要内容

城口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我县非法营运行为,严查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整治时间

2017911日至121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201811日起进入长效治理阶段。

  四、相关政策说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2.《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

  (二)主要措施

一是对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是对非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约车平台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是对使用7座以上客车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公职人员提出了新要求。将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情况与个人评优评先挂钩、纳入其所在单位年度考核

六是开展有奖举报,建立群防共治体系。营造拒乘黑车、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鼓励开展有奖举报,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政策原文: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机动车非法营运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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