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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17-08-01


一、《办法》制定目的和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大巴山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明确行业管理和属地责任,结合大巴山自然保护区实际,城口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城府发〔20173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其解读如下。

二、《办法》制定的法律、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国务院批准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总则、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区的管理、法律责任共四章三十二条。

四、《办法》的适用范围

明确在大巴山自然保护区管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本办法。

五、《办法》明确了体制机制、发展及规划

一是明确大巴山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是大巴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的要求,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三是明确大巴山自然保护区建设是一项公益性事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县属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大巴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六、《办法》明确了保护区执法主体

由县公安局、县林业局等执法部门加强大巴山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垦滥围等破坏和侵占大巴山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办法》明确了保护区管理

大巴山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管理。

核心区为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为核心区的外围地带,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为缓冲区的外围保护带,可以进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八、《办法》明确了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事项

一是禁止在大巴山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不得擅自采集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以及进行其它破坏活动。

二是禁止任何人进入大巴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三是禁止在大巴山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四是严禁开设与大巴山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生产经营项目,开展生态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改变保护区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不得在大巴山自然保护区内加挂牌子、建立机构。

五是在大巴山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六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大巴山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

九、《办法》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在大巴山自然保护区内从事违法活动,造成重大污染或生态环境损害的,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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