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在全县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我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城市的环境卫生得到改善,城市的文明程度得到提升。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制定《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禁、限放区域、时间、相关处罚等方面进行再次重申。
二、制订依据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烟花爆竹燃放时间
综合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区县做法,燃放时间和时段确定在2023年1月21日(农历二〇二二年腊月三十日)、1月22日(农历二〇二三年正月初一)、2023年2月5日(农历二〇二三年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均为禁放时间。
(二)烟花爆竹限放区域
1.葛城街道辖区:美都香榭幼儿园至木碗厂段滨江路;滨河水岸小区至四塘坝(秦巴生态城正对面)段滨江路。
2.复兴街道辖区:四桥头至碧桂园小区入口处段滨江路;县法院至秦巴生态城段滨江路。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为:葛城街道土城老街景区、葛城街道红军公园区域、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四)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通告》中分别对销售安全、储存安全、产品安全、燃放安全四部分内容做了管理规定,并根据法定职能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运输和燃放管理。同时,还根据各部门职能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