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县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
我县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管理工作,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县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意见》(城府办发〔2021〕131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意见》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四次为人民防空工作把关定向。2014年10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人民防空改革发展问题,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总书记强调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
根据渝办发〔2011〕125号文件要求,2011年7月27日,城口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意见》(城府发〔2011〕33号),结合当时我县城市发展实际,民用建筑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范围,只明确了县城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当前,我县城市及城镇建设规模和节奏加快,“两高”时代即将来临,乡村振兴工作有序展开。原文部分条款规定已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机构改革,城委办〔2019〕5号文件中相关单位名称发生了变化,职能职责也作了对应调整;结合“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和市人防办近年下发的相关文件内容,须对原文部分条款进行整合、简化。针对以上情况,对《关于加强我县城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意见》(城府发〔2011〕33号)和《城口县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城办发〔2010〕286号)进行合并,并根据我县实际作适当修改。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发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0〕2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渝财综〔2016〕6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等拟定了《意见》,旨在加强我县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管理,完善我县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促进我县人防事业的稳健发展。
二、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意见》根据渝办发〔2011〕125号文件要求,主要在结建范围、减免对象、建设标准及审批几方面作适当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主要把我县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全县各乡镇规划区域,将原文中“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修改为“城镇规划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也随之调整到全县各乡镇规划区。
(二) 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根据《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化面积计算及局部调整分类区域范围的通知》(渝防办发〔2019〕126号)要求,城口县划为三类区域,统一按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甲类6级防空地下室。对比原文,建设标准作了简化,简单明了。
(三)结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主要是规划管理职能因为机构改革由原县住房城乡建委整体划转到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方式由原来部门内部签批变为跨部门审批。但兼顾审批程序便捷、合法,方便群众办事。
(四)易地建设费的减免
新文件保留原减免细则,新增了“新建、改扩建、维修、加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条款,免征范围进一步扩大。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一)主要内容
《意见》主体包括四部分内容:
1.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人防工程建设。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增强忧患意识,居安思危,从国防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防空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明确范围,统一标准,扎实推进防空地下室结建工作。从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建设标准、审批和建设的质量监管几方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要求切实做好我县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管理工作。要认识到开发利用城市的地下空间、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完善我县防护工程体系,有利于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3.以收促建,严格执法,认真做好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从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减免要求、资金管理等方面对征管工作进行补充和完善。督促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压实责任,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以收促建。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相关财经制度,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4.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人防工程建设有序推进。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能职责,要求各职能部门根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人防工程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意识;加强督查问责,确保工作实效。共同做好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核心举措
第二、三部分内容,明确了新旧政策的差异和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的重点工作。
(三)适用对象
全县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
(四)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建设和收费标准。将全县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纳入管理范围。
四、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民用建筑:本意见所指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
产性配套建筑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指供人民居住、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为人民生活所服务的房屋和场所, 一般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
防空地下室是指符合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