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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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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城口县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1.出台背景。农业农村部20191227日印发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启动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为有效管护城口县境内水生生物资源及特有鱼类水产种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渔业可持续发展,按照《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同意将城口天然水域划定为禁渔区的函》,城口县印发了《关于设立城口县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城府告〔202015号),从202071日起,城口县范围内流域十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河流及其支流(任河复兴街道茅坪社区水文站至巴山水库大坝段除外)和城镇饮用水源地水库(羊耳坝水库、三合水库)为十年的禁渔区,禁渔区以外的天然水域和人工水库实施禁渔期管理。城口县天然水域分布较广,为保护城口县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有序规范垂钓活动。

2.主要依据。20191227日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中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要求“借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有利契机,把加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作为推进长江禁捕后的执法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动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的垂钓管理办法”。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农办发〔2020158号)要求“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按照《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因地制宜,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的垂钓管理办法;严格执法,加强垂钓监管;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休闲垂钓氛围”。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1.主要内容。城口县垂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第一章第一条到第五条,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第二章第六条到第九条明确了垂钓区范围,以及经营性垂钓、团体性垂钓等要求。第三章第十条到第十八条,明确了垂钓行为管理。第四章包括第十九条,明确了垂钓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第五章第二十条到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关举报途径。第六章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管理办法》实行的时效问题。

2.核心举措:第三章包括第十条到第十八条,明确了垂钓行为管理和禁止行为。

3.适用对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口县域内天然水域或人工水库组织垂钓的单位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

4.执行标准及注意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垂钓单位和人员应按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环保部门相关规定规范垂钓行为。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1.垂钓: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工具捕捞鱼类的行为。

2.禁渔区:城口县范围内流域十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河流及其支流(任河复兴街道茅坪社区水文站至巴山水库大坝段除外)和城镇饮用水源地水库(羊耳坝水库、三合水库),从202071日起十年禁渔。

3.禁渔期:每年310时起至63024时止。

4.垂钓活动或行为范围:非禁渔期内,除禁渔区外其他天然水域和人工水库。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我县之前没有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管理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综合考虑我县河流分布及公众对休闲垂钓的现实需求,明确垂钓管理具体要求,有序规范垂钓行为,积极引导休闲垂钓爱好者树立正确的垂钓理念,切实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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