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日期:2026-04-27
-
大
中
小
- 分享到 :
城农发〔2026〕17号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口县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县委农业农村工委2026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城口县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3月16日
城口县2026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项目实施方案
为实施好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落实《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经综)函〔2025〕120号),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5〕5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聚焦马铃薯、玉米、水稻、甘薯、豆类、油菜等在我县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的粮油作物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强村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各类主体开展单环节、多环节托管服务,支持为撂荒地复耕复种开展托管服务,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带动大面积单产提升,引领服务提质增效。优先服务小农户。完成粮油作物社会化服务面积不少于2万亩。
二、实施内容
(一)遴选服务组织。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均可申报,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群众基础、服务经验及能力等标准确定不少于3家服务组织。重点支持强村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等服务组织。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同时具备: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原则上同一个生产环节不能由同一个服务组织承担,同一个服务组织可承担多个环节,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五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或由供销合作社(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上4个条件。供销系统的服务主体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成员拥有与服务业务能力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的,愿意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统筹安排的,可以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具备相应能力。本方案中服务组织名单(附件1),已经审核,均满足项目服务组织条件。
(二)服务需要申报。按照“自愿、公平”原则,有意愿申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农户和其他服务对象,由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填报《城口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试点申报表》(附件2),表中需明确具体服务产业及环节和选定的服务组织,在填报申报表前需先行与服务组织进行充分沟通,申报表一旦报送,服务组织不得更改。分户清册(附件2-1)需明确每一个服务对象具体信息,其中服务地块编码和面积需与土地证一一对应。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审核申报表中地块编码、面积与土地证是否一致。申报成功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服务对象涉及高标准农田建成区域优先。申报表、分户清册于2026年4月17日前将电子档和扫描件通过渝快政报县农业农村委陈晓晓处。
(三)补助标准及补助方式。一是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本县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即申报服务总面积不超过45亩)的农业经营户认定为小农户。二是各个作业环节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不同,结合平均市场价格,分类制定补助标准(附件3),原则上服务小农户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40%,服务其他服务对象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35%,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四)签订服务合同。待县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表和分户清册审核通过后,服务组织须与服务对象签订社会化服务合同,推荐使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附件4),明确服务环节、服务地块编码、标准、时间、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村集体经济组织起到日常管理、劳务等居间作用的,可以向服务组织收取一定服务费用,具体权利义务可以在与服务对象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与服务组织另行签订《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委托合同》(附件5)。
(五)提供作业服务。服务组织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附件4-2)模板制定针对性服务标准作为服务合同附件,并按照《指引》提供服务。相关服务内容应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项目监督及验收。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主体遴选、日常管理(监督)、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服务主体及服务对象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负责监督申报服务地块编码及面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督服务主体实际履行与合同规定内容一致性,是项目过程监督主要责任主体。
本项目采取过程验收和结果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项目实施过程中,服务组织须对作业人员操作过程留存影像资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进行过程验收。项目全部环节完成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每个服务组织服务对象10%的比例,通过资料核查、走访(电话)查询等方式进行抽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严格按照“谁核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将责任落实到人,切实防范虚假作业等骗补套补行为。验收结果须进行1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再次组织核查。
(七)补助资金拨付。可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模式,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也可待所有环节验收通过后,再合并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任一方式,申请拨付资金时需参照《城口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料清单》(附件8)完善对应阶段项目资料后才能申请资金补助。本项目不形成资产。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按程序审签报账,向服务组织一次性兑付补助资金。如服务主体承接多个产业社会化服务任务,可根据各个产业生产季节的不同,分批次申报补助。
三、实施要求
(一)强化资金使用监管。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中央农业社会化服务财政资金。一是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二是不得用于列支工作经费、培训经费等。三是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四是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五是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六是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二)严格管控服务质量。各乡镇(街道)应创新监管手段,引导推进服务组织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要指导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要加强服务质量监督,促进服务主体将主要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技术等落到实处;要加强服务价格监测和服务合同监管,引导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信息公开。各乡镇(街道)要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通过村务公开栏公示等方式和渠道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组织,一律从“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主体名录库中清除,纳入“黑名单”,连续5年内不得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附件:1.服务主体名单
2.城口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申报表
3.各生产环节补助标准
4.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5.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委托合同
6.城口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验收意见表
7.资金拨付申请书
8.城口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料清单
9.用工协议
附件1
服务主体名单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服务产业 |
作业环节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1 |
重庆市城口县齐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油菜、水稻等 |
耕防收 |
余明松 |
18598714666 |
|
2 |
城口县三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油菜、水稻等 |
耕种防收 |
李永祥 |
15223685488 |
|
3 |
重庆市城口县华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油菜、水稻等 |
耕防收 |
袁朝江 |
18996610400 |
|
4 |
重庆市城口县大巴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油菜、水稻等 |
耕种防收 |
唐秀锋 |
15310709449 |
|
5 |
重庆亲农酵科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
油菜、水稻等 |
耕、防、收 |
邓华 |
18883278724 |
|
6 |
重庆市城口县赋能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
油菜、水稻等 |
耕、防、收 |
张伦 |
18323794888 |
|
7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马铃薯、玉米等 |
耕、防 |
- | |
附件2-1
城口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申报表
|
申报产业 |
|
服务面积 |
|
|
服务环节 |
_____产业___________环节_______亩;_____产业___________环节_______亩,合计亩。(如有多个产业类型需分别写明服务环节及对应面积,如仅一个产业多个环节可合并填写,服务面积需与土地证上该地块面积保持一致。例:马铃薯产业防、叶面施肥、收环节3亩,合计9亩) | ||
|
服务主体 |
从附件1中选定一个服务主体,选定前需达成初步合作意愿,明确合同标的内容,无不可抗逆原因,不能随意更改。 | ||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说明:每增加一个环节,服务面积需增加一倍。
附件2-2
城口县 乡镇 村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申报分户清册
|
序号 |
农户姓名 |
电 话 |
申报作物 |
申报地块编码 |
申报面积 |
服务环节 |
备注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说明:为方便统计,填报时,使用Excel进行报送。
附件3
各生产环节补助标准
|
序号 |
产业名称 |
作业环节 |
平均市场价格 |
补助标准 |
备注 | |
|
小农户 |
其他 | |||||
|
1 |
水稻 |
机耕 |
150元/亩 |
60元/亩 |
50元/亩 |
|
|
2 |
机防 |
20元/亩次 |
8元/亩 |
7元/亩 |
不含药 | |
|
3 |
机收 |
100元/亩 |
40元/亩 |
35元/亩 |
| |
|
4 |
烘干 |
135元/亩 |
50元/亩 |
45元/亩 |
市场价格按照每18000斤收费3000元折算 | |
|
5 |
油菜 |
机耕 |
200元/亩 |
80元/亩 |
70元/亩 |
|
|
6 |
机防 |
20元/亩次 |
8元/亩 |
7元/亩 |
不含药 | |
|
7 |
机收 |
125元/亩 |
50元/亩 |
40元/亩 |
按平均亩产250斤/亩,0.5元/斤折算 | |
|
8 |
马铃薯 |
机耕 |
200元/亩 |
80元/亩 |
70元/亩 |
|
|
9 |
机防 |
20元/亩次 |
8元/亩次 |
7元/亩次 |
不含药 | |
|
10 |
人工防治 |
100元/亩 |
40元/亩 |
35元/亩 |
含药 | |
|
11 |
玉米 |
机耕 |
200元/亩 |
80元/亩 |
70元/亩 |
|
|
12 |
机防 |
20元/亩次 |
8元/亩 |
7元/亩 |
不含药 | |
|
13 |
人工防治 |
100元/亩 |
40元/亩 |
35元/亩 |
含药 | |
|
14 |
其他粮油作物 |
机耕 |
200元/亩 |
80元/亩 |
70元/亩 |
|
说明:单季作物申请多个环节补助,但未达成全程托管,其补助标准大于或等于130元的,按120元予以补助。
附件4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张三等100名村民(具体见附件)
乙方(提供服务方):服务组织(执照所载名称)
丙方(第三方) :甲方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甲方(接受服务方):张三等100名村民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见附件
地址: 见附件
联系方式:见附件
乙方(提供服务方):服务组织(执照所载名称)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执照所载地址)
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丙方(第三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丙方监督下,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城口县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社) 亩 产业(作物,如: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等)耕、种、防、收等环节全程托管(或部分托管)服务给乙方,合计 亩。(总面积应是各个产业各个环节该地块面积相应倍数。)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所委托服务内容。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根据市场平均价格而定, 环节 元/亩, 环节 元/亩,合计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财政补助资金为 元(服务对象为小农户的按照40%进行补助,为其他服务对象的按照35%进行补助)。
第五条 支付方式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服务费:(1.完成所有服务环节之日一次性结清;2.待售出农产品时扣除相应金额。)。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乙方可以代甲方销售。
2.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作出评价。
2.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监督甲方地块名称和面积与土地证保持一致,监督乙方按照约定标准实施服务,可以向乙方收取一定居间服务报酬。(乙方和丙方的权利与义务可在此合同中明确,也可单独签订委托合同确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十(小写: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需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的乡镇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包括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4-1.甲方名单
4-2.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4-1
甲方名单
|
姓名 |
地块编码 |
地块面积 |
产业名称 |
服务环节 |
签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此名单中农户姓名、地块编码、面积等相关内容需与申报分户清册保持一致。
附件4-2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参考)
|
托管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约定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
备注 |
|
备耕(生产计 划制定和农资 农机准备) |
备耕时间 |
|
甲乙双方可协商约定备耕时间范围。 |
|
农资采购 |
|
根据托管规模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列出种、肥、药等农资采购品种、单价、单位用量及配给方式,同时注明农资采购完成时间。 | |
|
农机选用 |
|
每个作业环节所用农机型号及作业能力, 同时注明农机保障完成时间。 | |
|
…… |
|
| |
|
耕整地 |
作业模式 |
|
根据当地耕作制度和生产实际,列出主要耕整地模式,如旋耕、深翻、深耕、免耕等方式。 |
|
作业时间范围 |
|
根据农时,列出耕整地作业起止时间范围及进度安排。 | |
|
作业技术要求 |
|
作业要求列出所采用机械的作业深度、作业幅宽、作业速度等技术指标。 | |
|
作业质量 |
|
说明各个作业环节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 |
|
| |
|
种植 |
种植方式 |
|
按种子品类、耕作制度、地块面积、土壤特性等综合选定不同种植方式。如免耕播种、常规播种、移栽等。 |
|
种植时间范围 |
|
根据农时,注明作业起止时间范围和进度安排。 |
|
托管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约定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
备注 | |
|
种植 |
作业要求 |
|
列出所采用机械的作业幅宽、速度、深度、行距、株距,以及种、肥、药等农资使用量。非直播水田插秧在本环节说明。播种同时采用机械施底肥的,列出机械作业方式(如侧施肥)、 幅宽、速度、深度、种肥间距等特性并注明用肥品类品牌、施用方法和施肥量。 | |
|
作业效果 |
|
说明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 |
|
| ||
|
田间管理 |
中耕追肥 |
时间范围 |
|
说明进行中耕追肥的时间范围。 |
|
作业要求 |
|
根据农艺技术要求,确定采用机械的作业幅宽、速度、深度等特性,并注明用肥品类、施用方法和施肥量。水田不进行中耕,但不同生育期需肥量、品类和施用方法要注明。 | ||
|
作业效果 |
|
说明中耕追肥需要达到的指标如耕深、培土厚度、精准施肥等。 | ||
|
灌溉 |
灌溉时间范围 |
|
说明灌溉的时间范围。 | |
|
灌溉制度 |
|
按作物不同生育期需水量标准,同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灌溉制度,如采用水肥一体化技术。 | ||
|
灌溉 |
灌溉技术要求 及作业效果 |
|
说明采用的灌溉技术要求,如灌溉水源、灌溉量等。说明灌溉应达到什么效果。 | |
|
植保 |
植保方案 |
|
针对作物不同生育期易发生的病虫草害,制定科学防治预案,注明易爆发的时间范围、诱发环境和形成灾害的表现,列出对应适用的“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等防治措施,包括相应的药剂施用方案、设备设施布置方案、天敌释放数量方案等。本部分难点在于灾害诊断,各服务主体应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或聘任兼职专家)负责防治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或将本项工作托管给专业的植保队伍。 | |
|
托管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约定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
备注 | |
|
田间管理 |
植保 |
植保作业机具 |
|
列出植保方案中的作业机具,如无人机、 高地隙植保机等。 |
|
植保作业效果 |
|
说明植保作业的效果。 | ||
|
…… |
|
| ||
|
作物收获 |
收获机机型 |
|
按作物品种、收获物、地块面积和地形条件选择收割机机型。 | |
|
作业时间范围 |
|
按作物成熟度、气象条件、土壤条件等作业条件要求,确定收割时间及作业进度。 | ||
|
作业要求 |
|
列出所采用收割机的作业宽度、速度、秸秆切碎长度、割茬高度、籽粒损失率、果穗损失率、籽粒破碎率、秸秆抛撒不均匀率等作业特性。 | ||
|
作业效果 |
|
说明可达到的作业效果。 | ||
|
…… |
|
| ||
|
秸秆处理 |
秸秆处理情况 |
|
根据农业生产服务主体实际情况,说明作物秸秆利用时间和利用情况,包括秸秆离田、 秸秆还田。 | |
|
秸秆离田农机具 |
|
如果秸秆离田,列出所用的打包机、制粒机、运输车辆、装卸搬运机械等机具的名称、型号、作业效率等。 | ||
|
秸秆还田方式 |
|
如果秸秆还田,说明采用的还田方式,如秸秆全量粉碎还田、秸秆覆盖还田、翻埋(压) 还田等。 | ||
|
秸秆还田农机具 |
|
列出所用机具的名称、型号、作业效率等。 | ||
|
…… |
|
| ||
|
烘干及仓储 |
烘干标准及方式 |
|
依据作物用途确定烘干时间、烘干标准和烘干方式,如热风干燥、微波干燥等。 | |
|
烘干机 |
|
列出采用的烘干机型号,烘干效率及达到的烘干质量。 | ||
|
管服务事项 |
具体内容 |
约定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
备注 | |
|
烘干及仓储 |
仓储方式及要求 |
|
说明仓储时间和方式,一般烘干结束后应将作物按品种分类仓储,保证不混杂,粮仓保持日常通风干燥、有效保障作物品质。 | |
|
... |
|
| ||
|
销售 |
... |
|
约定销售时间或销售价格等。 | |
|
... |
|
| ||
|
技术解决方案 |
... |
|
水肥药托管方案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等。 | |
|
... |
|
| ||
|
全程托管 |
... |
|
约定亩均农作物产量或亩均农作物收益,如未达到约定产量或收益,双方协商补偿金额或具体补偿方式等。 | |
|
.. |
|
| ||
注:1.甲乙双方根据约定选择服务事项和服务内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具体服务内容,不涉及的环节不再留在《指引》中;
2.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附于《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之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5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委托合同(参考)
甲方:服务组织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方式:
乙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住所地:
理事长姓名:
联系方式: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向乙方所辖农户,解释政策、衔接沟通、洽谈劳务等服务,最终促成甲方与农户签订实施合同并完成服务所有作业环节。
二、甲方义务
甲方负责提供真实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为农户按照合同内容进行服务,按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三、乙方义务
乙方须及时真实传达双方意思,向农户宣传政策,让农户配合甲方实施服务,在甲方需要用工时,积极为甲方在当地就近招聘工人。
四、报酬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本项目委托报酬为甲方与农户所签合同标的金额为 元,在甲方与农户签订合同的6个月内支付到乙方银行账户(开户行: ;账号: )。
五、违约责任
如甲乙双方未尽到应尽义务,则每日按法律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六、合同生效及终止
1.生效。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终止。乙方未完成委托任务或委托成功的,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七、其他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城口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验收意见表
|
服务组织名称: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完成情况:______产业______环节______亩;______产业______环节______亩,合计亩。
服务组织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 |||
|
村集体经济组织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
乡镇(街道)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
县农业农村委抽验意见:
验收人员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附件6-1
城口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验收单(参考)
|
序号 |
姓名 |
联系电话 |
服务时间 |
服务产业 |
服务环节 |
服务面积 (亩) |
满意度 评价 |
服务对象 签字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面积合计 |
|
|
|
|
|
|
|
| |
附件7
资金拨付申请书(参考)
县农业农村委:
我司已完成 乡(镇) 村(社) 户农户 产业 环节 亩,合计 亩社会化服务,已全部完成自查验收,和XX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XX村集体经济组织过程验收,其中XX村XX户农户通过贵单位抽查验收。根据《城口县2025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贴方案》相关环节补贴标准,现向贵单位申请拨付本次服务财政补助资金,其中XX产业XX环节XX亩,补贴XX元;XX产业XX环节XX亩,补贴XX元,合计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
服务组织(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城口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资料清单
(参考)
|
一、申报阶段资料(镇街提供) |
|
1.申报会议记录、会议图片(乡村2级) |
|
2.申报表及分户清册 |
|
3.项目申报公示(乡村2级) |
|
二、遴选服务主体资料(行业主管部门提供) |
|
1.招募文件 |
|
2.服务主体申报资料 |
|
2-1.营业执照复印件 |
|
2-2.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
2-3.拥有农业机械汇总表 |
|
2-4.技术人员名单 |
|
2-5.近2年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
|
2-6.供销社持股情况(仅社有企业提供) |
|
3.确定服务主体的相关资料(会议记录、图片、结果公示等) |
|
三、项目实施阶段资料(服务组织提供) |
|
1.合同(与服务对象) |
|
2.其他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合同或者协议 |
|
3.服务作业过程中的记录资料(各环节操作轨迹、水印照片等) |
|
4.项目监管检查图片及监管记录(乡村2级) |
|
5.项目实施情况公示(由镇街提供) |
|
四、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服务组织提供) |
|
1.项目完成情况公示(由镇街提供) |
|
2.项目竣工验收意见表及作业表 |
|
3.竣工验收报告(1个服务组织提供一份总体情况报告) |
|
六、财务资料(服务组织提供) |
|
1.资金拨付申请书 |
|
2.必要支出台账(人工工资、物资购买等)及支出发票、流水等凭证 |
|
2-1.用工协议(聘用临时务工人员须签订) |
|
3.收取服务对象费用的凭证 |
|
说明:财务资料中第2条和第3条资料提供其一即可。 |
附件9
临时用工协议
甲方名称: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用工合同。
一、协议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时间可以结合资料自行调整,涵盖整个作业期即可)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要求,在 辖区内,完成XX产业XX环节XX亩、完成XX产业XX环节XX亩,共计完成社会化服务作业任务 亩。
三、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完成作业所必须的农药、化肥、农具等物资,合同结束时乙方需归还,所有遗失或不归还的将照价赔偿,在工资中扣除。甲方不为乙方缴纳保险。乙方在工作期间自身发生意外(包括死亡、突发疾病等)甲方不担负任何责任,工伤除外。
(二)乙方在协议期间内,根据当地XX作物生产季节,自行安排恰当时间按甲方要求完成XX环节相关作业任务,完成情况经过程和结果双重验收通过后,可获得 元工资作为一次性报酬。
四、协议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未完成作业任务或不达标;
2.未完成过程或结果验收;
3.违反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4.在聘用期间内被判刑的,协议自动解除;
5.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况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2.未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五、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六、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或指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3月18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