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城口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口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城口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民发〔2024〕4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按照《中共城口县委办公室、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委办发〔202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城口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民政局
2024年5月29日
城口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发放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23〕16号)《中共城口县委办公室、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委办发〔2023〕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帮助解决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增强我县高龄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
(二)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实行低标准全覆盖,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适时调整。
(三)坚持信息共享原则。共享民政、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生存状态和社保卡等相关信息,根据数字化信息比对确定发放对象,不再进行本人申报。
二、发放范围
具有城口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发放标准
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1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四、数据来源
县公安局和县人力社保局每年11月1日前,负责将全县80周岁及以上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给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通过系统确认的老年人信息直接采用,对未确认的老年人信息推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组织审核户籍流转、新增、减少、补发及挂起。
五、发放管理
(一)80—89周岁老年人。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原则上每年拨付一次。各村(社区)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未确认的老人信息收集工作,各乡镇(街道)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审查、报送工作,信息核实无误后,每年12月10日前由县民政局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提交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鼓励补贴对象使用社保卡作为接收账户,此后自动发放、核减。
(二)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原则上按月拨付。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每月5日前完成户籍流转、新增、减少、补发工作,每月10日前由县民政局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提交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
六、津贴的始发与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人死亡的;
2.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等其他应停止发放的。
上述情形由乡镇(街道)和高龄老年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协助核查,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补贴。对死亡或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重新迁回本区县户籍的,可按规定予以发放;对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信息核实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发。
七、资金来源
高龄津贴全额纳入县财政统筹预算。
八、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龄津贴的审查审核,确保发放公开、公正;要加强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管,定期检查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县人力社保局要配合做好老年人信息、社保银行卡核对等工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高龄津贴的应予以追回。
(二)加强基础管理。县民政局要加强与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对接,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础数据的日常管理,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信息核对工作,确保不漏、不重、不错。县民政局要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档案管理,共享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死亡数据。加强与火化数据的比对,建立完善老年人动态管理制度,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准确无误,必要时应对高龄津贴发放对象进行复核。针对户籍、死亡、火化等数源错误导致错发的,探索建立尽责调查、容错免责机制。
(三)加强舆论宣传。县民政局以及乡镇(街道)要加强舆论宣传,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在村(社区)深入宣传高龄津贴惠老政策,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氛围。
九、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