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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城口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5-31

城口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城口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民发〔202443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按照《中共城口县委办公室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委办发〔202317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城口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民政局

                                      2024529

城口县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发放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2316号)中共城口县委办公室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委办发〔202317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帮助解决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增强我高龄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高龄津贴发放对象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

(二)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实行低标准全覆盖,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适时调整

(三)坚持信息共享原则。共享民政、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生存状态和社保卡等相关信息,根据数字化信息比对确定发放对象,不再进行本人申报

二、发放范围

具有城口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三、发放标准

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1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四、数据来源

县公安局和人力社保局每年111日前,负责将全80周岁及以上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给民政局,县民政局对通过系统确认的老年人信息直接采用,对未确认的老年人信息推送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组织审核户籍流转、新增、减少、补发及挂起。

五、发放管理

8089周岁老年人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原则上每年拨付一次各村(社区)每年1115日前完成未确认的老人信息收集工作,各乡镇(街道)每年1130日前完成审查、报送工作,信息核实无误后,每年1210日前由县民政局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提交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鼓励补贴对象使用社保卡作为接收账户,此后自动发放、核减

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原则上按月拨付。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每月5日前完成户籍流转、新增、减少、补发工作,10日前由县民政局审批生成津贴发放清册,并提交县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

、津贴的始发与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人死亡的;

2.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等其他应停止发放的。

上述情形由乡镇街道和高龄老年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协助核查,由县民政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补贴。对死亡或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重新迁回本区县户籍的,可按规定予以发放对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信息核实后再按规定予以补发。

、资金来源

高龄津贴全额纳入财政统筹预算

、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县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高龄津贴的审查审核,确保发放公开、公正要加强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管,定期检查高龄津贴发放工作。县财政要高度重视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县人力社保要配合做好老年人信息、社保银行卡核对等工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高龄津贴的应以追回

)加强基础管理。县民政要加强与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对接,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础数据的日常管理,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信息核对工作,确保不漏、不重、不错。县民政要规范高龄津贴发放档案管理,共享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死亡数据。加强与火化数据的比对,建立完善老年人动态管理制度,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准确无误,必要时应对高龄津贴发放对象进行复核。针对户籍、死亡、火化等数源错误导致错发的,探索建立尽责调查、容错免责机制。
    
(三)加强舆论宣传。县民政局以及乡镇(街道)要加强舆论宣传,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在村(社区)深入宣传高龄津贴惠老政策,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敬老爱老氛围。

九、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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