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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林业局关于公开征求《 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4-06-04

城口县林业局关于公开征求《 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快推进三权分置,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城口县林业局起草了《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 6  月  11日前通过以下任一途径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1729759838@qq.com  

2、联系电话:17265226606        

3、通讯地址:城口县葛城街道南大街32号           

附件1:《 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城口县林业局          

                                              2024年6月4日         

附件1

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快推进三权分置,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按照《中办国办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拥有的林地经营权,以及附着于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造林育林、林地保护、护林管理、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等义务应当同时转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协商一致;

(二)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

(三)不得改变集体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林地承包关系,不得损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流转主体及要求

第四条  流转主体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

第五条  出让方的类别及要求。

(一)承包方。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林地承包剩余期限。

(二)集体经济组织。对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的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依法流转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再流转方。已出让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  受让方的类别及要求。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林业经营能力。

(二)社会资本。是指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林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同时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状态为存续,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组织状态列为正常,且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信用报告的当前负债信息摘要中未有不良、违约类汇总记录,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概要中未有逾期记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最近年内未有林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或涉林刑事案件记录

第七条  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城口县林业发展规划。  

第三章  流转方式及范围

第八条  流转主体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流转

(一)权属不清或有争议未解决的;

(二)共有林权未取得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三)林权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流转的。

第四章  流转程序及要件

第十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出让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流转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林权权属证书。

(二)受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事项进行受理,受理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材料报所辖乡镇(街道)。

(三)初审。由所辖乡镇(街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县林业主管部门。

(四)审核。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辖乡镇(街道)开展现场查验。对符合流转要求的,出具流转审核同意书。对不符合流转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终止流转行为。

(五)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对审核同意的流转地块,通过“城口县林权流转交易平台”转接至“土交所”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林地流转交易信息。

(六)协商交易。流转双方通过“线上查询林权流转交易信息+线下开展协商”的方式,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对林地经营权流转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七)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前,应当咨询了解林权流转、森林资源管理和林业政策,降低流转风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要求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当采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

(八)办理备案。林地经营权流转后,由出让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  建立林权交易服务体系和信息系统,将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程序纳入“城口县林权流转交易平台”管理,实现数据共联共享。

第十 林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原合同条款明确可再流转的,可以视为书面同意。

第五章  流转管理

出让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出让方或者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林地经营权合同终止时,应当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财产权益,受让方可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维持林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可以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林业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凭证。

  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可以单方解除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擅自改变林地的林业用途;

(二)未按合同约定逾期2年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林地林木损毁的;

(四)其他违法违约行为。

第十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当同步建立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台账,规范档案管理。

第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社区)、乡镇街道)和县林业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1.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申请书

1-2.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初审意见(模板)1-3.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审核同意书

1-4.《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

附件1-1

城口县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申请书

申请

(林权权利人)


家庭住址

乡镇(街道)号   

流转地块四至界限

上齐:


下齐:


左齐:


右齐:


流转林地基本情况

林种


地类


主要树种


流转面积

流转价格

/亩(或者以具体协商为准)

流转方式


流转期限

年(或者剩余承包期限)

共有权人

签字


村集体经济组织

意见

附件1-2

**乡镇(街道)

关于对***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初审意见

县林业局:

***(林权权利人)申请,共有权人(*********)和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拟将位于***乡镇(街道)******组小地名为***的林地经营权进行流转,四至界限为:**********,面积为*亩,林种为*,地类为*,主要树种有*******

拟采取的流转方式为**,流转价格***/亩(或者以具体协商为准),流转期限为*年(或者剩余承包期限)。

经我乡镇(街道)初审,该地块符合流转要求,现连同申请材料(扫描件附后)一并报你局,请予审核。

乡镇(街道)

***


附件1-3

城口县林业局

关于对***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审核意见

乡镇(街道):

你乡镇(街道)《关于对***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的初审意见》(文号*)收悉,经我局组织现场查验,通过核查林权档案资料、图斑比对等,同意**(林权权利人)将位于***乡镇(街道)******组小地名为***的林地经营权进行流转,四至界限为:**********,面积为*亩,林种为*,地类为*,主要树种有*******

同意采取**方式进行流转,流转价格***/亩(或者以具体协商为准),流转期限为*年(或者剩余承包期限)。

请你乡镇(街道)立即将流转信息进行公告公示,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引入市场主体参与林地流转。流转后,要由林业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方案要符合林业管理政策和林业发展规划。要合法合规使用林地,依法办理相关林地使用手续,方可开展林地经营活动。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也可探索对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公益林开展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试点。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城口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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