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城口县质量督察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快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质量强市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城口县质量督察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14日前通过以下任一途径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 673316723@qq.com
2、联系电话:023-59267118
3、通讯地址: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47号附6号禹田花园2号楼215室
附件1:《城口县质量督察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城口县质量督察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城口县质量督察工作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质量督察工作机制的决策部署,加强党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大质量工作格局,全面提高我县质量总体水平,加快推进质量强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城口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量督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质量督察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将质量督察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进行安排落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质量督察的对象主要包括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园区以及企业,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延伸至有关单位或组织。
第五条 质量督察工作应遵循服务大局、实事求是、责任明确、客观公正、质效并重原则。重点聚焦质量工作机制建设、质量文化建设、质量基础设施(NQI)建设、质量品牌创建、质量安全事件处置、区域质量问题治理以及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提升等方面深入开展督察,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
二、组织机构、职责和人员
第六条 城口县质量督察工作由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是:
1.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论述,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质量督察工作的安排部署;
3.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质量督察工作有关情况;
4.审议质量督察制度规范、督察报告;
5.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6.审议需要提请领导小组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质量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是:
1.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
2.负责拟订质量督察工作制度、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承担质量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
4.承担督察报告汇总、审核、上报,以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
5.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根据质量督察工作安排,动态组建督察组开展督察具体工作。督察组成员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乡村振兴局为主,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人员参加。
三、督察内容和重点
第九条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将质量强县建设主要任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同步推进;把质量工作列入本地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质量发展规划、质量品牌发展、质量基础建设、质量安全重大问题;健全质量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质量工作经费保障。
第十条 厚植质量文化,依托“质量月”与“中国品牌日”等活动,着力加强质量强国主题宣传;推动质量标杆企业创建活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QC)小组活动,形成党委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建立协同服务机制,强化质量基础支撑,加大对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项目的宣传、推广,充分释放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效能,将质量技术服务直接送到企业身边,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服务,助推企业提质增效升级。
第十二条 加大对《城口县品牌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城口县县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宣传推广,打好生态牌、走好特色路,调动广大企业争创质量品牌积极性,做好质量品牌培育、指导、推荐工作,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处置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的质量问题以及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质量风险。
第十四条 着力破解质量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构建共建共治共享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第十五条 紧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锚定“高质量”、突出“高品质”、对标“高标准”,围绕“五大振兴”重点督察质量工作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情况。
围绕“产业振兴”重点督察支柱产业、中小企业质量提升行动开展情况,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推广、运用情况,有机产品、绿色产品等高端质量品牌培育情况;围绕“人才振兴”重点督察质量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情况、QC小组活动开展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围绕“文化振兴”重点督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重要论述学习、宣传情况以及质量文化建设情况;围绕“生态振兴”重点督察饮用水、土壤、森林覆盖率等人居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围绕“组织振兴”重点督察公共服务、医疗、教育、卫生、养老等领域满意度情况。
四、督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质量督察工作包括例行督察、响应督察等。原则上在每年第四季度开展,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例行督察以发现问题推进工作为导向,重点督察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县关于质量工作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针对督察发现问题,要求被督察对象全面查漏补缺,逐项整改到位,并针对工作中的短板和弱项反映出来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全面抓好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政策落实,确保高质量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响应督察以应急处置、解决问题为导向,重点督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的质量问题以及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质量风险。通过响应督察及时控制突发性问题,消除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吸取教训,确保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质量督察工作采取实地督察方式进行。深入被督察单位,通过多种方式明察暗访,切实了解被督察单位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召开质量工作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单位遵守执行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
2.与被督察单位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3.设立质量问题举报渠道,受理反映被督察单位质量工作问题信访。
4.对收到的重大质量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5.调阅、复制有关质量资料和与质量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
6.组织开展质量执法随机抽查,到被督察地区、单位、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7.组织开展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和满意度问卷调查。
第十八条 质量督察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督查准备。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督察组,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开展动员培训,印发督察通知书,落实督察进驻各项准备工作。
2.实施督察。质量督察组应当先收集了解被督察单位质量工作有关情况,并向被督察单位送达质量督察通知书。实地到达后应当向被督察单位通报督察内容,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督察。
3.报告情况。质量督察组实地督察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书面督察报告以及督察意见书,经与督察对象沟通后,向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督察基本情况,反映发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建议,经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报县委、县政府。
4.结果反馈。督察报告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督察组向被督察对象反馈,指出督察发现的问题,明确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5.整改落实。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报告反馈的问题制定督察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在规定时限内将督察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抽查核实,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6.立卷归档。质量督察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及时立卷归档,妥善管理,以备查用。
五、督察结果及运用
第十九条 督察通报。以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向相关单位通报质量督察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整改评估。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质量督察方案要求对督察情况、整改情况等开展评估,形成督察报告。
第二十一条 激励措施。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园区、企业以及突出个人,按县委、县政府、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进行激励奖励。
第二十二条 结果运用。督察结果纳入全县质量提升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体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六、督察纪律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 质量督察工作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的,应当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督察单位应当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配合质量督察组开展工作,如实向督察组反映情况和问题,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妨碍或干扰督察工作。
第二十五条 督察组应当严格遵守质量督察纪律、程序和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反映问题,不得从事与督察无关的工作,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向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报告。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或者泄露质量督察有关情况。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