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关于公开征求《城口县国有土地收补偿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城口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关于
公开征求《城口县国有土地收补偿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城口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 城口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起草了《城口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29日前通过以下任一途径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383393177@QQ.com
2、联系电话: 023-59225642
3、通讯地址: 城口县北大街综合楼45号前楼二楼205室
附件1:《城口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
附件2:《城口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城口县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2023年9月28日
城口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口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科目及单项最高限额标准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第一条 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由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政策补足部分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第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征收非住宅,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间按照协议约定计算。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度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二)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且在征收项目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2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可以结合实际用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处置。
第三条 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1.经认定公示,装饰装修拟按不高于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认为装饰装修的补偿费应高于上述补偿标准,经被征收人申请,由该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进行装饰装修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再执行本条第一款补偿标准。
3.实际用于经营、办公的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可参照住宅房屋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附属设施补偿
(一)民用附属设施。按照城口县现行规定的行业收费标准进行补偿,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下述标准执行:水表:600元/户,电表:600元/户,天然气:3500元/户,闭路:450元/户,宽带:300元/户。本条涉及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水、电、气、闭路、宽带不给予补偿。
(二)非民用附属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按照发票或合同金额补偿,不能提供安装发票或合同的,按照该征收项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第五条 非住宅设施设备补偿
因房屋征收造成企业等市场主体设施设备价值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0-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评估净值予以补偿,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征收人按相关规定处置。
对设施设备进行评估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提供设施设备购置及其品牌、编号等相关凭据。
第六条 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被征收人按房屋征收部门所引导的补偿方式签约的,给予以下奖励: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在规定期内限完成签约及搬迁的,另再给予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第七条 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根据提前天数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具体标准为住宅:500元/户·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最高不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
2.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奖励,不能分别奖励两次。
第八条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以产权户为单位按照30000元/户给予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第九条 搬迁补助
1.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计算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住宅:2000元/户·次;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享受1次搬迁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
3.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补助费。
第十条 临时安置补助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房屋征收部门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每户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平方米·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2.经认定参照有证房屋处置的未经登记建筑的临时安置补助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1月18日印发的《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城府办发﹝2011﹞248号)同时废止。
房屋征收补偿奖励补助科目及单项补偿标准
补偿科目 |
单项补偿标准 |
说明及要求 | ||||
单项明细 | ||||||
损失 补偿 |
1 |
非住宅的停产停业 |
/ |
按照《补偿标准》第一条规定执行。 | ||
2 |
室内装饰装修 |
住宅 |
500元/平方米 |
1.按照《补偿标准》第二条规定执行;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相应的标准进行计算。 2.被征收人对该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房屋征收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
非住宅 |
/ |
参照住宅补偿标准执行。 | ||||
3 |
附属设施 |
民用 |
水表 |
600元/户 |
1.如有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否则执行本通知规定。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通知规定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给予补偿。 3.本条此处所指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 |
电表 |
600元/户 | |||||
天然气 |
3500元/户 | |||||
闭路 |
450元/户 | |||||
宽带 |
300元/户 | |||||
非民用及其他附属设施 |
/ |
按照发票或合同金额补偿,不能提供安装发票或合同的,按照该征收项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 ||||
4 |
非住宅的设施设备 |
/ |
按照《补偿标准》第四条规定执行。 | |||
奖励 补助 |
5 |
补偿方式选择 的引导奖励 |
住宅 |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另再给予5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 |
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 |
非住宅 |
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 |||||
6 |
单户提前 签约奖励 |
住宅 |
500元/户∙日 |
1.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 2.同一产权内既有住宅也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一次奖励,不能分别奖励两次。 | ||
非住宅 |
20元/平方米∙日 | |||||
7 |
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
30000元/户 |
按产权户为单位,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搬迁的给予30000元/户搬迁奖励费。 | |||
8 |
搬迁补助 |
住宅 |
2000元/户∙次 |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仅享受1次搬迁补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须按期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可以享受2次搬迁补助。 2.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补助费。 | ||
非住宅 |
1.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每户30元/平方米∙次; 2.生产用房:每户40元/平方米∙次。 | |||||
9 |
临时安置补助 |
住宅 |
每户20元/平方米·月 |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且征收人未提供临时周转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享受每户每月20元/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