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城口县“大巴山药谷”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实行《城口县“大巴山药谷”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奖励扶持办法(试行)(送审稿)》,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药监药注〔2023〕1号)》等有关规定,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城口县“大巴山药谷”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奖励扶持办法(试行)(送审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7月23日前通过以下任一途径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wenxuanquan418@163.com
2、联系电话:18883298173
3、通讯地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北大街47号市场监督管理局408
城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3日
城口县“大巴山药谷”中药材GAP基地创建
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城口县‘大巴山药谷’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城口县“大巴山药谷”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工作方案(2023-2025年)》精神,鼓励中药材种养植(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创建GAP基地,参考《城口县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2023年)》《城口县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办法》,结合城口实际,制定城口县“大巴山药谷”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一、奖励扶持对象
(一)成功创建城口县“大巴山药谷”中药材GAP基地的市场主体;
(二)与成功创建城口县“大巴山药谷”中药材GAP基地的市场主体联结,按照GAP操作规程种养植(殖)中药材,产出药材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且被联结的市场主体收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奖励扶持品种
本办法优先适用于《城口县“大巴山药谷”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工作方案(2023-2025年)》明确的19个符合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药材种属来源的中药材品种,其他的城口优势中药材品种,可由市场主体提出创建申请,经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审定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奖励扶持内容
(一)硬件奖励
对申报创建的市场主体,根据基地规模、标准化产地初加工厂房性质、种养植(殖)品种综合给予奖励(详见附件)。
1.对符合GAP基地创建规模标准,且自建标准化产地初加工厂房并通过验收的申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40万元;
2.对符合GAP基地创建规模标准,与其他GAP基地共享标准化产地初加工厂房并通过验收的申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2万元;
3.创建成功的GAP基地,后续年度轮作新品种中药材,通过验收的,仅对新品种中药材种养植(殖)操作规程,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
4.与成功创建GAP基地的市场主体建立联结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新申报创建GAP基地且通过验收的,给与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资金22万元。
(二)管护奖励
《城口县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实施方案(2023-2025年)》明确的生长周期大于1年的中药材品种,按照每个基地10万元/年的标准,对基地管护主体进行奖励,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从药材采收当年起,不再发放此项奖励资金。
(三)产值奖励
1.奖励依据:根据核定的GAP基地产出中药材产量、中药材批次抽检报告,对GAP基地产出的合格药材进行奖励。
预估产量= GAP基地规模×预估最高单产值
对比预估产量与市场主体提供证明的产量,取低值,即为核定产量。
2.奖励标准:对比预估产值和市场主体提供票据的产值,取低值的1%(1.5%或2%),对市场主体进行奖励。
预估产值数据=核定产量×预估市场平均价格
(四)带动奖励
1.成功创建GAP基地的市场主体,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建一个新的GAP基地,给予该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成功创建GAP基地的市场主体,带动与基地连片的地块,按照GAP操作规程种养植(殖)同品种中药材,但规模不足1个基地基础规模的(详见附件),根据带动的规模,按比例进行一次性奖励,带动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四、中药材产业贷款贴息
按照《城口县乡村特色产业贷款贴息扶持政策》执行。
五、中药材保险扶持
按照《城口县中药材产业扶持办法(2023年)》执行。
六、奖励扶持资金申报流程
中药材GAP基地创建奖励扶持按照先建后奖、不建不奖的原则,由创建主体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复核,并进行公开公示7个工作日后,兑付奖励资金。
(一)企业申报
申报中药材GAP基地建设的中药材生产单位,应参照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第22号)要求和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发布的《中药材GAP实施技术指导原则》及《中药材GAP检查指南》,向所在乡镇(街道)提起申报,申报材料均需符合上述规范原则。奖励申报分阶段进行,申报主体可在各阶段完成之后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1. 硬件奖励申报。
(1)中药材GAP基地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2)详细基地规模核验文书,包括种植基地面积、与基地规模匹配的人员人数、设施设备、仓储物流、初加工厂房面积。
(3)中药材生产质量追溯体系所用设施设备详细信息,信息化追溯样板产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证明材料(包括土壤、水源、大气以及重金属、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检测报告等)。
(4)明确使用的种子种苗或其它繁殖材料的基原及种质(包括种、亚种、变种或者变型、农家品种或者选育品种),提供相应的鉴定报告;自主进行的优良品种选育应当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第22号)相关规定。
(5)生产管理与质量控制、预防措施规程;统一的种植或养殖技术规程;采收与产地加工技术规程;质量检验规程;包装、放行与储运技术规程。
(6)建立文件管理系统,制定文件管理规程,保证全过程关键环节记录完整。
(7)制定内审计划;建立投诉处理、退货处理和召回制度。
2. 管护奖励申报
(1)详细的多年生长周期中药材的管理台账(城口中药材数字GAP管理系统调取)。
(2)按季度填报的GAP规范现状自查与创建计划。
(3)做好内审记录和内审报告。
3. 产值奖励申报。
(1)基地出产药材批次抽检合格报告,报告需由权威专业机构开具,其质量合格标准不低于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2)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提供与联结的市场主体签订的合法有效收购合同,明确相关中药材产量及价格;双方须提供相应收购票据和银行流水等支付凭证。
4. 带动奖励申报
(1)与市场主体建立联结机制,并成功创建新GAP基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提供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作协议,须提供新GAP基地相关验收材料(参考“硬件奖励申报”各项内容)。
(2)通过土地流转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须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提供规范的流转合同、花名册及流转费用支付有效凭证。
(二)项目审查
1.形式审查:乡镇(街道)负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初审后报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由专班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
2.现场核查:由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组织核定评审专家组,到申报单位和基地进行现场核查。对照中药材GAP基地评分表,提出现场核查评价意见。
3.合议终评: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组织合议终评专家组,根据技术审查、现场核查意见给出核定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对经现场核查不符合中药材GAP基地建设指导与核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本次GAP基地创建资格。
(三)奖励资金兑付
1.硬件奖励:基地硬件建设通过验收合格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按程序兑付给创建申报主体。
2.持续奖励:由基地管理单位提供本年度管理台账,由创建督办单位(即所在乡镇、街道)实地核查签字,报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复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发放奖励资金。
3.产量奖励:创建主体提供基地出产药材批次抽检报告和产量证明材料(或收购明细),由创建督办单位(即所在乡镇、街道)实地核查签字,报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复核并公示7个工作日后,发放奖励资金。
4.带动奖励:由创建主体提供带动创建相关证明材料,由创建督办单位(即所在乡镇、街道)实地核查签字,报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复核、公示7个工作日后,发放奖励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利用项目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扶持资金,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管理机制
(一)各中药材GAP基地创建督办单位要定期检查GAP基地台账和档案建立情况,要配合做好中药材规范化发展工作,做好与农业、林业、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准确为基地提供中药材种植、养殖等指导服务。
(二)中药材GAP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行业协会不定期对不同种养植(殖)基地上传到追溯平台上的批次生产记录进行核查,并且根据追溯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基地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与核查,对于追溯数据严重缺乏和不合格的予以清退。对已核定的申报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1.提供虚假申请核定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在环保等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5.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使用违禁品的。
(三)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加强奖励资金的审核及拨付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
(四)创建市场主体应与带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中药材保底收购协议,按照收购当期市场价收购中药材;若当期市场价格低于保底价格时,以保底价格收购中药材。
(五)不诚信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机制
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收购中药材的市场主体,或不按照合同约定售卖中药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查实后,3年内不得申报创建中药材GAP基地。
八、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涉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城口中药材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研究后解释和解决。
附件:中药材GAP基地创建规模基准表
序号 |
品种 |
基地规模 (亩/条/只) |
1 |
淫羊藿 |
≥500 |
2 |
连翘 |
≥1000 |
3 |
独活 |
≥200 |
4 |
灵芝 |
≥20 |
5 |
天麻 |
≥20 |
6 |
石斛 |
≥200 |
7 |
川贝母 |
≥100 |
8 |
玄参 |
≥100 |
9 |
川牛膝 |
≥100 |
10 |
大黄 |
≥200 |
11 |
蟾蜍 |
≥10000 |
12 |
乌梢蛇 |
≥20000 |
13 |
黄精 |
≥100 |
14 |
云木香 |
≥1000 |
15 |
党参 |
≥50 |
16 |
南五味子 |
≥50 |
17 |
黄柏 |
≥200 |
18 |
杜仲 |
≥200 |
19 |
厚朴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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